索引号: | nfqrmzf-2025-00314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进企业送政策”活动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解读材料 | 主题分类: | 5.15政务公开日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进企业送政策”活动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解读材料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一 )
本清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 十 三条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的情形。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1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从事散装食品经 营活(散装熟食销 售除外)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 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 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 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1. 初次违法; 2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3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 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 ,销售食用农产品和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不需要取得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的 ,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 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 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1. 初次违法;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 月; 3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改正; 4 . 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的条件; 5 . 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 。 |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一 )
本清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 十 三条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的情形。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主体业态 、经 营项目等许可事项 发生变化 ,食品经 营者未按照规定申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 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 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 三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等许可事 项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但是 ,有下列情 形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 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但食品安全风险等 级未升高的; ( 二 )增加经营项目类型 ,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 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 ,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 初次违法; 2 .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 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其中之一的; 3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 、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 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采购 、销售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 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 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以免予处 罚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 品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 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 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 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
1. 初次违法; 2 . 非主观故意 、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5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一 )
本清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 十 三条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的情形。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5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 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 、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
1. 初次违法; 2 . 不包括餐饮环节; 3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元; 5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6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6 |
经营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 ( GB7718 )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签通则 》 ( Gb28050 )规定 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 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 、规格 、净含量 、生产日期; (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 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 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 预防 、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 、说明书的 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楚 、 明显 ,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 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 、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 证: ( 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 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
1. 初次违法; 2 .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5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一 )
本清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 十 三条规定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的情形。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7 |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 体的监督检查中 , 发现食品生产主体 生产过程控制不符 合《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生产通 用 卫 生 规 范 》 ( Gb14881)规定 或食品经营主体经 营过程控制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
31621)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外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 ,或者 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 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 初次违法; 2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3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8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 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五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 、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 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 初次违法; 2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说明 |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 。 2 .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定, 依法被判定为违 法行为的情况 。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视为初次违法 。 3 . 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 不适用本清单 。 4 . 学校 、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不适用本清单 。 5 .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应当对变质 、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 相应的法律义务 。 |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一 )
本清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 十 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的情形。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1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用农产 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 、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 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采购 、销售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 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 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可以免予处 罚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 品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 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
1. 非主观故意 、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 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 不予免 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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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 期的 食品 、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 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 、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 且食品未售出; 3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 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 不予免 罚 。 |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一 )
本清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 十 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的情形。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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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 GB 7718) 或《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 装食品营养 标 签 通 则 》( GB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 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 、规格 、净含量 、生产日期; (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 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 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 预防 、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 、说明书的 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楚 、 明显 ,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 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 、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 证: ( 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 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
1.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 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 不予免 罚 。 |
4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 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五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 、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 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3 .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
说明 |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 。 2 . 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 不适用本清单 。 3 . 学校 、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不适用本清单 。 4 .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应当对变质 、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 相应的法律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