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021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2021年环保局预算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 成文日期: | 2021-0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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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环保局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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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牵头协调处理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小区内并指导协调各乡、镇、办事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全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及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的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一集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展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质遗迹环境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理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与环保产业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并监督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为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一家单位。 |
第二部分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134.64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比2020年3.04万元减少0.01万元,主要原因是: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三、关于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市南芬区环保局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南芬区环保局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数5.29万元,比2020年2.01万元增加3.28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的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南芬区环保局没有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南芬区环保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执法用车1辆,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1年南芬区环保局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不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五)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1年收支总预算134.64万元,比2020年69.57万元增加65.07万元,主要因为项目支出的增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