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3-00200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2022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 主题分类: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成文日期: | 2022-04-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2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收费标准 | |
一 | 南芬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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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农业 |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 缴入本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建筑砂0.90-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0.80-1.20元∕立方米。 |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 ||||
3.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对照 | ||||
二 | 南芬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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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林业局 |
| 缴入本级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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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含采伐 | ||||
三 |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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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住建局 |
| 缴入本级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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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 | 111元/平方米 | ||||
2.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 | 占用绿地、花坛300元/平米,占用林地 | ||||
2 | 南芬区城乡建设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 沥青路面520元/平米 | ||
四 | 南芬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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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征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 根据土地实际评估 | |
注:执收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取消、停征及调整的情况,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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