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3-00201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1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主题分类: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5-27 成文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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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1-05-27 09:57:11 【字体: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收费标准

南芬农业农村局





1

南芬区农业
农村局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缴入本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建筑砂0.90-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0.80-1.20元∕立方米。

2.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3.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对照
辽政发〔2010〕18号、辽政
发〔2016〕27号内容。

南芬区林业局





1

南芬区林业局


缴入本级国库



1.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含采伐
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
苗圃地,10元/平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米;宜林地,3元/平米。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1

南芬区住建局


缴入本级国库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

111元/平方米

2.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
辽财税[2017]387号

占用绿地、花坛300元/平米,占用林地
植被100元/平米,损坏常绿乔木50元/CM(胸径),损坏落叶乔木30元/CM(胸径),损坏常绿绿蓠280元/延长米,损坏绿化设施实际造价,损坏花灌木冠幅3元/CM,损坏藤木植物地径40元/CM,损坏草木15元/株,损坏宿根花卉30元/株,损坏绿地建设费200元/平地。

2

南芬区城乡建设
中心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沥青路面520元/平米
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米
彩色方砖230元/平米
边石、卧石158元/平米
水泥砼路面300元/平米
条(料)石路面500元/平米
砂石路面87元/平米
土路30元/平米
规划路30元/平米

南芬区税务局






税务代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根据土地实际评估

注:执收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取消、停征及调整的情况,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