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3-00509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3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主题分类: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6-07 成文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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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4-06-07 15:56:21 【字体: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收费标准
南芬农业农村局



1南芬区农业
农村局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本级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建筑砂0.90-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0.80-1.20元∕立方米。
2.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3.水资源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水资源费征收收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对照
辽政发〔2010〕18号、辽政
发〔2016〕27号内容。
南芬区林业局



1南芬区林业局
缴入本级国库

1.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县份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含采伐
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
苗圃地,10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宜林地,3元/平方米。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1南芬区城住局
缴入本级国库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111元/平方米
2.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
辽财税[2017]387号

2南芬区城建
中心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行政事平方米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平方米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沥青路面520元/平米
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方米
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
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
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
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
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
土路30元/平方米
规划路30元/平方米
南芬区税务局




税务代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缴入本级国库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根据土地实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