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5-00441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5年南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8-07 成文日期: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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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07 15:43:54 【字体: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收费标准

备注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南芬区
农业农村局

1.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林业服务
中心






1

南芬区林业服务
中心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南芬区住建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

111元/平方米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
辽财税[2017]387号 ,辽住建〔2018〕154号。

占用绿地、花坛300元/平米,占用林地植被100元/平米,损坏常绿乔木50元/CM(胸径),损坏落叶乔木30元/CM(胸径),损坏常绿绿篱280元/延长米,损坏绿化设施实际造价,损坏花灌木冠幅3元/CM,损坏藤本植物地径40元/CM,损坏草木15元/株,损坏宿根花卉30元/株,损坏绿地建设费200元/平地。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沥青路面520元/平米
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米
彩色方砖230元/平米
边石、卧石158元/平米
水泥砼路面300元/平米
条(料)石路面500元/平米砂石路面87元/平米
土路30元/平米
规划路30元/平米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1

南芬区卫健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






1

南芬区市场
监管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1

南芬区应急
管理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教育局






1

南芬区实验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本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

市属:省级示范园500元/月;市级示范园420元/月;市一级园350元/月;市二级园300元/月;市三级园260元/月。

县属:省级示范园450元/月;市级示范园380/月;市一级园320元/月;市二级园280元/月;市三级园220元/月。


2

铁山幼儿园


3

思山岭幼儿园


4

下马塘幼儿园


南芬区纪委






1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公安南芬分局






1

公安南芬分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消防救援大队






1

消防大队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一

南芬区司法局






1

南芬公证处

1.公证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收自支

经营服务性收费。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根据实际办理类型对应辽发改收费〔2020〕719号文件


十二

南芬区烟草专卖局






1

南芬烟草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三

南芬区税务局






1

税务征收

1.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本级国库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 号,财税字 〔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 〔1997〕205号,辽财预字 〔1997〕348号,辽财教 〔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照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非 〔2014〕71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费收入的3%


2.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 〔2003〕2号,辽教委字     〔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照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 〔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实际缴纳、查补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中
免抵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 〔2010〕79号,辽政发 〔2011〕694 号,辽财非〔2011〕996 号。按照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实际缴纳、查补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中
免抵税额的2%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根据土地实际评估

业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

2.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业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3.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对照
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内容。

业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4.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交财审规〔2023〕7号,辽财税〔2021〕91号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业务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共用科目

1.房屋出租入
2.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5.其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
6.其他非税收入
(适用系统内各单位)

缴入本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根据实际发生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2.执收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取消、停征及调整的情况,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