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立项 级次 | 征收对象 | 征收部门 |
| 1 | 教育费附加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中央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 | 缴入同级国库 |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中央 |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我省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 | 缴入同级国库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 | 中央 |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
| 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缴入省市国库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辽财税〔2022〕12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 中央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 缴入同级国库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财税〔2023〕9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 中央 | 征用、占用林地的企事业单位 |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