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0-00203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0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6-29 成文日期: 2020-06-29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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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0-06-29 11:00:54 【字体: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南芬区
环境保护局

 

 

 

1

南芬区环保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农业农村局

 

 

 

1

南芬区农业
农村局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缴入本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清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辽政发[2000]4号)。

3.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4.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5.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6.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林业局

 

 

 

1

南芬区林业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1

南芬区城住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   〔2002〕632号。
辽财税[2017]387号

4.垃圾代运费

本价发[1993]59号

5.居民卫生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财税[2017]387号

2

南芬区市政
设施管理处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南芬区
广播电视台

 

 

 

1

南芬广电

1.有线电视月租费(限于事业单位)

缴入本级国库

其他收入。辽价发〔1992〕98号,辽财综 〔1999〕22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税[2017]387号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1

南芬区卫健局

1.社会抚养费

缴入本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

2.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

 

 

 

1

南芬区市场
监管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1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教育局

 

 

 

1

南芬区实验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2

铁山幼儿园

3

思山岭幼儿园

4

下马塘幼儿园

5

南芬青少年宫

1.其他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本政办发〔2011〕3号。

6

活动中心

7

南芬小学

8

实验小学

9

思山岭学校

10

苗可秀学校

南芬区国土资源局

 

 

 

 

南芬区国土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       〔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     〔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

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   〔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照辽财非      〔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辽财非   〔2013〕30号。

 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收入

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   〔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按照财综〔2012〕43号文件规定, 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

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财综〔2004〕49号,按辽财综〔2004〕667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市、县(区)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上缴省。

4.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       〔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

十一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

 

 

 

1

南芬监察委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二

南芬区公安局

 

 

 

1

南芬分局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

消防大队

1.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三

南芬区司法局

 

 

 

1

南芬公证处

1.公证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收自支

经营服务性收费。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十四

南芬区烟草专卖局

 

 

 

1

南芬烟草

1.罚没收入

缴入本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五

南芬区地税局

 

 

 

1

地税代征

1.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本级国库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 号,财税字 〔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 〔1997〕205号,辽财预字 〔1997〕348号,辽财教 〔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照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非 〔2014〕71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城市教育费附加

缴入本级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 〔2003〕2号,辽教委字     〔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照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 〔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3.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入本级国库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 〔2010〕79号,辽政发 〔2011〕694 号,辽财非〔2011〕996 号。按照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共用科目

1.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适用系统内各单位)

缴入本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2.其他收入(适用系统内各单位)

其他非税收入。(按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辽政办发〔2010〕35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  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其他非税收入。)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2.执收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取消、停征及调整的情况,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