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0-00203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2020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0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
一 | 南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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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环保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二 | 南芬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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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农业 |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 缴入本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清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辽政发[2000]4号)。 | ||||
3.损坏河道设施赔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4.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 ||||
5.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
6.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三 | 南芬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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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林业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
四 |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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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城住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 | ||||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 〔2002〕632号。 | ||||
4.垃圾代运费 | 本价发[1993]59号 | ||||
5.居民卫生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财税[2017]387号 | ||||
2 | 南芬区市政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 ||
五 | 南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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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广电 | 1.有线电视月租费(限于事业单位) | 缴入本级国库 | 其他收入。辽价发〔1992〕98号,辽财综 〔1999〕22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财税[2017]387号 | |
六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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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卫健局 | 1.社会抚养费 | 缴入本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 | |
2.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七 |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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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市场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八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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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九 | 南芬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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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区实验幼儿园 |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 |
2 | 铁山幼儿园 | ||||
3 | 思山岭幼儿园 | ||||
4 | 下马塘幼儿园 | ||||
5 | 南芬青少年宫 | 1.其他收入 | 其他非税收入,本政办发〔2011〕3号。 | ||
6 | 活动中心 | ||||
7 | 南芬小学 | ||||
8 | 实验小学 | ||||
9 | 思山岭学校 | ||||
10 | 苗可秀学校 | ||||
十 | 南芬区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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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芬区国土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 〔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 〔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 ||||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 | 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 〔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照辽财非 〔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辽财非 〔2013〕30号。 | ||||
农田水利建设 | 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 〔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按照财综〔2012〕43号文件规定, 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 | ||||
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财综〔2004〕49号,按辽财综〔2004〕667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市、县(区)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上缴省。 | ||||
4.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 〔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 | ||||
十一 |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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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监察委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十二 | 南芬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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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分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 | 消防大队 | 1.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十三 | 南芬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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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公证处 | 1.公证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收自支 | 经营服务性收费。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 |
十四 | 南芬区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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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芬烟草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十五 | 南芬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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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税代征 | 1.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本级国库 |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 号,财税字 〔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 〔1997〕205号,辽财预字 〔1997〕348号,辽财教 〔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照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非 〔2014〕71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
2.城市教育费附加 | 缴入本级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 〔2003〕2号,辽教委字 〔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照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 〔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
3.地方教育费附加 | 缴入本级国库 |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 〔2010〕79号,辽政发 〔2011〕694 号,辽财非〔2011〕996 号。按照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
另 |
| 共用科目 | 1.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适用系统内各单位) | 缴入本级国库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
2.其他收入(适用系统内各单位) | 其他非税收入。(按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辽政办发〔2010〕35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 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其他非税收入。) | ||||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