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492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2021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1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收费标准 | |
一 | 南芬区 环境保护局 | |||||
1 | 南芬区环保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二 | 南芬农业农村局 | |||||
1 | 南芬区农业 农村局 |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 缴入本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建筑砂0.90-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0.80-1.20元∕立方米。 |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 ||||
3.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对照 辽政发〔2010〕18号、辽政 发〔2016〕27号内容。 | ||||
4.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三 | 南芬区林业局 | |||||
1 | 南芬区林业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含采伐 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 苗圃地,10元/平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米;宜林地,3元/平米。 | ||||
四 |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 |||||
1 | 南芬区城住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 | 111元/平方米 | ||||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 辽财税[2017]387号 | 占用绿地、花坛300元/平米,占用林地 植被100元/平米,损坏常绿乔木50元/CM(胸径),损坏落叶乔木30元/CM(胸径),损坏常绿绿蓠280元/延长米,损坏绿化设施实际造价,损坏花灌木冠幅3元/CM,损坏藤木植物地径40元/CM,损坏草木15元/株,损坏宿根花卉30元/株,损坏绿地建设费200元/平地。 | ||||
4.垃圾代运费 | 本价发[1993]59号 | 普通垃圾代运费25元/吨,有菌垃圾代运 费300元/吨,代清理费(排放场)50元/吨,固体排放费2元/吨,对固体排放不定点限期排放的25元/吨,代清扫收费5元/吨,代清扫收费2元/平米。 | ||||
5.居民卫生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财税[2017]387号 | 非袋装1.5元/每户、每月 | ||||
2 | 南芬区市政 设施管理处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 | 沥青路面520元/平米 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米 彩色方砖230元/平米 边石、卧石158元/平米 水泥砼路面300元/平米 条(料)石路面500元/平米 砂石路面87元/平米 土路30元/平米 规划路30元/平米 | ||
五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
1 | 南芬区卫健局 | 1.社会抚养费 | 缴入本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 | 对照“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中的 具体内容。 | |
2.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六 |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 | |||||
1 | 南芬区市场 监管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七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
1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八 | 南芬区教育局 | |||||
1 | 南芬区实验幼儿园 |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 | 市属:省级示范园500元/月;市级示范 园420元/月;市一级园350元/月;市二级园300元/月;市三级园260元/月。 县属:省级示范园450元/月;市级示范 园380/月;市一级园320元/月;市二级园280元/月;市三级园220元/月。 | |
2 | 铁山幼儿园 | |||||
3 | 思山岭幼儿园 | |||||
4 | 下马塘幼儿园 | |||||
九 | 南芬区国土资源局 | |||||
南芬区国土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 根据土地实际评估 | ||||
十 |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 | |||||
1 | 南芬监察委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十一 | 南芬区公安局 | |||||
1 | 南芬分局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2 | 消防大队 | 1.罚没收入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十二 | 南芬区司法局 | |||||
1 | 南芬公证处 | 1.公证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收自支 | 经营服务性收费。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 根据实际办理类型对应辽发改收费〔2020〕719号文件 | |
十三 | 南芬区烟草专卖局 | |||||
1 | 南芬烟草 | 1.罚没收入 | 缴入本级国库 |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 ||
十四 | 南芬区税务局 | |||||
1 | 税务征收 | 1.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缴入本级国库 |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 号,财税字 〔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 〔1997〕205号,辽财预字 〔1997〕348号,辽财教 〔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照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非 〔2014〕71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广告费收入的3% | |
2.城市教育费附加 | 缴入本级国库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 〔2003〕2号,辽教委字 〔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照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 〔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实际缴纳、查补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中 免抵税额的3% | |||
3.地方教育费附加 | 缴入本级国库 | 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 〔2010〕79号,辽政发 〔2011〕694 号,辽财非〔2011〕996 号。按照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实际缴纳、查补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中 免抵税额的2% | |||
另 | 共用科目 | 1.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适用系统内各单位) | 缴入本级国库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 根据协议内容 | |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2.执收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取消、停征及调整的情况,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