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1-00492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1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1-12-14 成文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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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芬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14 15:37:09 【字体: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收费标准
南芬区
环境保护局




1南芬区环保局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农业农村局



1南芬区农业
农村局
1.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本级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建筑砂0.90-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0.80-1.20元∕立方米。      
2.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辽财非[2014]277号。按辽财预[2015]926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3.水资源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对照
辽政发〔2010〕18号、辽政
发〔2016〕27号内容。
4.罚没收入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林业局



1南芬区林业局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按照辽财预〔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 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照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含采伐
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
苗圃地,10元/平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米;宜林地,3元/平米。
南芬区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局



1南芬区城住局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 〔2010〕950号,本政发〔2004〕9号。111元/平方米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
辽财税[2017]387号
占用绿地、花坛300元/平米,占用林地
植被100元/平米,损坏常绿乔木50元/CM(胸径),损坏落叶乔木30元/CM(胸径),损坏常绿绿蓠280元/延长米,损坏绿化设施实际造价,损坏花灌木冠幅3元/CM,损坏藤木植物地径40元/CM,损坏草木15元/株,损坏宿根花卉30元/株,损坏绿地建设费200元/平地。
4.垃圾代运费本价发[1993]59号普通垃圾代运费25元/吨,有菌垃圾代运
费300元/吨,代清理费(排放场)50元/吨,固体排放费2元/吨,对固体排放不定点限期排放的25元/吨,代清扫收费5元/吨,代清扫收费2元/平米。
5.居民卫生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财税[2017]387号非袋装1.5元/每户、每月
2南芬区市政
设施管理处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非〔2015〕991号。沥青路面520元/平米
人行步道方砖215元/平米
彩色方砖230元/平米
边石、卧石158元/平米
水泥砼路面300元/平米
条(料)石路面500元/平米
砂石路面87元/平米
土路30元/平米
规划路30元/平米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1南芬区卫健局1.社会抚养费缴入本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对照“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中的
具体内容。
2.罚没收入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市场监管局



1南芬区市场
监管局
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1南芬区应急管理局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南芬区教育局



1南芬区实验幼儿园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本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市属:省级示范园500元/月;市级示范
园420元/月;市一级园350元/月;市二级园300元/月;市三级园260元/月。

县属:省级示范园450元/月;市级示范
园380/月;市一级园320元/月;市二级园280元/月;市三级园220元/月。
2铁山幼儿园
3思山岭幼儿园
4下马塘幼儿园
南芬区国土资源局




南芬区国土局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根据土地实际评估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



1南芬监察委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一南芬区公安局



1南芬分局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消防大队1.罚没收入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二南芬区司法局



1南芬公证处1.公证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收自支经营服务性收费。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10〕35号。根据实际办理类型对应辽发改收费〔2020〕719号文件
十三南芬区烟草专卖局



1南芬烟草1.罚没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南芬区税务局



1税务征收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入本级国库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 〔2006〕43 号,财税字 〔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 〔1997〕205号,辽财预字 〔1997〕348号,辽财教 〔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照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非 〔2014〕716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费收入的3%
2.城市教育费附加缴入本级国库《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 〔2003〕2号,辽教委字 〔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照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 〔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实际缴纳、查补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中
免抵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缴入本级国库按照辽财预 〔2014〕649号文件,自2015年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 〔2010〕79号,辽政发 〔2011〕694 号,辽财非〔2011〕996 号。按照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实际缴纳、查补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增值税出口退税中
免抵税额的2%

共用科目1.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适用系统内各单位)缴入本级国库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10〕35号。根据协议内容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
2.执收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取消、停征及调整的情况,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