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19-00182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对露天出售食品卫生管理的提案》(第2106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日期: | 2019-10-30 | 成文日期: | 2019-10-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对露天出售食品卫生管理的提案》(第2106号)答复
黄山薇委员、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您在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强对露天出售食品卫生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经请示区领导并通过办公会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和情况答复如下:
1、针对露天出售食品现场加工和现场销售的问题,我局会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制定的食品摊贩备案制度,通过为商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并下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的公告》和《关于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已批准的固定区域、固定时间段的马路市场中的经营业户,例如合法早市、夜市内的零散食品摊贩实行规范管理。今后,马路市场的食品散摊必须全部办理登记备案卡,并悬挂在明显位置,由我局进行日常监管。
2、对于规模较大的露天出售食品加工场所,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手段,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商户发放《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由我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3、对于集中规范后,仍不能达标或者拒绝升级改造的商户,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并予以取缔。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