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3-00426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南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4-04-10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南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南芬区工信局 | 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确属以上行为的,依法实施中止供电。 2.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事后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行政强制 |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南芬区工信局 | 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属以上行为的,依法实施责令恢复原状。 2.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事后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