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3-00427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4-04-10 成文日期: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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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04-10 14:57:32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强制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对违反《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1、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于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2、对户外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3、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有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4、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5、对未按规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6、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7、对运载车辆泄漏、散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 (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地方法规】《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4年9月20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于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沿途洒漏,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强制对违反《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政强制措施【规章】《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政府第140号令)第八条第二款: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通信企业暂停其通信业务。相关通信企业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停止其通信业务。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业务。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强制对违反《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1、对占用绿地,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以及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2、对刻划树木、悬挂物品,剥损树皮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十四条第(一)项: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3、对以树为支撑物或固定物施工作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十四条第(二)项: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4、对向树盘、绿地内堆放、倾倒有害物质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十四条第(三)项: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5、对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砂、取土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十四条第(四)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6、对损坏绿化设施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十四条第(五)项:损坏绿化设施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强制对违反《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1、对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强制分流,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规章】《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3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分流,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2、对沉淀井、化粪池等建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未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规章】《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3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或改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化粪池等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每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3、对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易堵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损坏排水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残土、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规章】《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3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积雪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4、对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二)项规定,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规章】《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3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5、对占压、堵塞、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三)项规定,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规章】《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3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项规定,擅自占压、掩埋、堵塞、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6、对穿凿城市排水工程管线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穿凿城市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明沟、暗渠敷设工程管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7、对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五)项规定,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规章】《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3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五)项规定,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罚款;逾期未修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
南芬区住建局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进行催告。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3.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长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5.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