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4-00192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芬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南发改发〔2024〕8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南芬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本溪南芬华润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
根据你公司《关于本溪南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正式批复的请示》,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7号)等文件规定,经我局审核并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报区(第十届第49次)政府常务会批准,现就南芬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南芬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5元/立方米。
二、有关要求
1.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价格进行收费,并对居民用户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工作。
2.有关优惠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3.你单位必须在燃气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利用价格公示板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执行日期
本批复自2024年4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0日内另行申报,同时上报执行期内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