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4-00648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06 成文日期: 2024-12-06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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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06 10:01:17 【字体: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立项
‎级次

征收对象

征收部门

1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

缴入同级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央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2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

缴入同级国库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央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省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

缴入同级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

中央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缴入省市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辽财税〔2022〕12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中央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5

水利建设基金

(一)市、县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全省14个市及所属县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缴入同级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3〕9号。

中央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区一级地171元/平方米、二级地151元/平方米、三级地131元/平方米(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供水配套费实行委托征收。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的县区按有关标准执行。

缴入市县国库

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本政办发〔2018〕20号。

中央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和扩建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市住建部门、水务部门

7

森林植被恢复费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缴入同级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财税〔2023〕9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中央

征用、占用林地的企事业单位

县(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