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0-00245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成文日期: | 2020-08-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本钢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9号)精神,确保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稳步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一)岗前培训补贴
1.培训对象、内容及补贴标准。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具体培训内容由企业自主确定,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2.培训备案。企业要先向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3.补贴申领。企业培训结束后填写《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提交所有课程的教学视频、每节课的职工签到簿复印件等材料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岗前培训补贴。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补贴(下同)。
(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1.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企业在职工转岗转业6个月内,组织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2.备案及补贴申领。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岗前培训补贴工作程序。在企业备案人员名单中,要设置职工转岗转业的原因、时间及原职业(工种)、转换后的职业(工种)等栏目。每名企业职工每年转岗转业培训只能开展1次,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前15天报备,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否则不予补贴。
(三)境外培训补贴
1.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支持企业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培训时长应不少于200学时,按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0元。
2.培训备案。企业组织职工境外培训的,应提前向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参训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
3.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企业携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邀请函和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所有学时的培训视频、相关发票、往返机票、护照复印件等报各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境外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省级以下竞赛的每个赛项参赛人员不超过100人(报名超过100人的,取竞赛总成绩前100名)。企业享受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职工参加同一竞赛,按最后竞赛层级给予企业竞赛补贴。
2.补贴申领。主办单位要在赛后将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赛职工名单(每个赛项前100名)提供给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同时通知参赛职工所在企业填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附件5)、《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附件6),携带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落实竞赛补贴。
(五)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补贴
按《关于印发<本溪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本人社发〔2019〕26号)、《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办〔2020〕8号)、《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和《关于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0〕1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
(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有关具体内容按《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执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20%(具体详见附件14)。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广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纳入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备案。拟申领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的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要先向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附件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8)、参训人员身份证和相应身份类证明等复印件,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通过后可开展培训。
3.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填写《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0),报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培训补贴。
4.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了解掌握有关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名单、培训需求等信息,将培训需求向相应培训机构推送对接,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有效地参加免费培训。相关部门统一提供的重点群体培训人员名单可作为重点群体的身份类证明依据。
(1)人社部门负责毕业年度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确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负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
(2)教育部门负责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
(3)司法部门负责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
(4)退役军人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
(5)扶贫部门负责贫困家庭子女、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
(6)残联负责残疾人培训需求的收集和信息推送。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广泛收集本部门业务所涵盖就业重点人群的培训需求并完成信息推送。
(二)深入开展以工代训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按辽人社发〔2019〕1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三)加强农民及创业带头人技能培训
对扶贫部门组织的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生活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3类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00元。
(五)增加创业培训主体
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按《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时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同一培训内容每人每年只能参训1次。具体工作程序同岗前培训补贴工作程序。
三、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将确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免费职业培训范围。
(二)调整鉴定补贴政策
1.补贴标准。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能(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
2.补贴申领。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个人申领鉴定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11);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含代个人)申领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附件12)、《鉴定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3),报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培训补贴。
(三)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
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对象包括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月了解掌握相关重点群体补贴性职业培训的人员数量、资金发放等数据,并适时组织报送职业技能提升报表。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培训工作,加强宣传,让各类就业重点群体知晓免费培训政策,自主选择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四)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未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备案,未取得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批准即参加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赴境外参加培训的不予培训补贴。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
4.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
6.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
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
8.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1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1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1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
13.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14.本溪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