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86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教育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 主题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教育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区政府办公室:
我局2021年5月31日收到区教育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南芬区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请示后,依法依规对《南芬区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
(二)《本溪市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意见》(本教通字〔2020〕106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南芬区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由南芬区教育局拟定,南芬区人民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通过实施教育集团化办学创新方式,推动集团内学校在战略规划、日常管理、课程建设、教学发展与教育教学设施使用等方面实现共享、互通、合作、共生,不断缩小校际差距,实现区域内优质资源共享最大化,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发展、优质发展、均衡发展,符合区人民政府决策权限。
(三)决策程序:《南芬区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征集并采纳区人社局、区发改局等单位意见,同时经过区教育局集体讨论决定。
(四)决策内容:《南芬区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区小学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建方式、实施步骤、推进措施、保障措施进行细化和明确,以集团化办学为手段,科学整合全区小学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影响作用,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校际差距,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理念共识、管理同步、特色助推、品牌共建”的教育新格局。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南芬区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决策主体适格、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我局同意。
南芬区司法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