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3-00131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南政办发〔2022〕17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驻区单位:
现将《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芬区实际情况和本溪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为加强我区自建房审批和监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村庄规划由下马塘街道办事处和思山岭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由区政府确定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名单,其中南芬村和赵家村、下马塘村、三道河村、爱国村等村庄位于本溪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南芬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该区域内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城中村村民建房)依法由区规划管理工作站进行规划管理,原则上无需编制单独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树立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要建立办事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联合编制机制。要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编单位指导、专群干群结合、区政府组织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查并批准后,由下马塘街道办事处和思山岭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布实施。村庄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由办事处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并依法重新公布。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本溪市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旅游、交通、水务、卫健、救灾等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村庄规划必须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功能、保障改善民生,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综合防灾避灾的原则。村庄规划内容应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具体落实幸福美丽新农村建设主要内容。
二、严格村庄建设审批
(一)严格依法审批
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行为,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村庄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违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1.在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按程序审批
村庄建设项目实行区和办事处分级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经办事处初步审核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1.在村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持选址申请书、选址意向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批准同意后核发。建设单位再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国土南芬分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划拨土地。建设单位最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一书两证”,须经所在办事处初审同意。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区规划管理工作站依据村庄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出让合同向国土南芬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最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须经所在办事处初审同意。
2.在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持相应的土地手续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经所在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
3.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区政府提供的农房标准图集、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初审批准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办审批并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在村庄规划区内新、扩、改建各类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楼,不得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 大峡谷景区所在的解放村、大冰沟景区所在的南沟村和甬子峪村、财神寺景区所在的财神寺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小组同意。村庄规划区内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住宅经所在办事处初审同意后,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
(三)坚持“四公开、四到场、四联合、两监督”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按照原则进行,“四公开”即公开建房条件与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审批结果,公开建房占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四到场”即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验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联合”即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放线、联合验收;“两监督”即自觉接受全体居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三、严格村庄土地管理
(一)严格实行村庄建设用地计划管控
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没有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国土南芬分局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分解落实工作,对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专项用于农村建设。
(二)严格村庄建设用地管理
办事处可根据下达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分批次向国土南芬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农民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不受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村庄建设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选址,办事处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宅基地管理
坚决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住宅易地新建后应当自行拆除旧宅,并腾退原有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林地。新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规定指标,不得突破用地标准。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或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依法处理。
四、强化村庄建筑质量管理
(一)加强村庄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村庄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编制和推广使用农房标准图集。在村庄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二)加强村庄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开工申请,经设计、施工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事处负责日常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并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机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建立村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农村工匠不得承担2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三)加强村庄建设工程竣工管理
1.凡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申请规划核实,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区规划管理工作站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2.建设项目经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建、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到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备案。
五、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严格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办事处负总责,对辖区内村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查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一同执行。街道办事处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应作为辖区内规划实施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行政辖区内村庄建设违法监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办事处。
(二)实行查违控违三级联动机制
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落实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现查违控违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区、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村庄建设违法监督工作网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查违控违一级巡查,社区主任、村委会主任(村镇建设协管员)、村文书(村镇建设兼职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办事处负责查违控违二级巡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违控违三级巡查。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力求“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办事处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区政府可以责成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封施工现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办事处应建立对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举报电话,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凡经举报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表扬奖励。
(四)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办事处要建立村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追究机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应作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单位具体抓;多级联动、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健全队伍,加大投入
1.健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南芬分局、区规划管理工作站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级规划建设协管员,各村文书兼任村庄规划建设信息员,协助做好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区、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齐抓共管协作机制。
2.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大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人才、智力资源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支持,加强对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骨干队伍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懂规划、会管理的干部,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办事处要建立村级规划建设协管员培训制度与监管制度,强化基层组织规划建设监管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建设意识
办事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土地、规划、建设等政策法规宣传,让村民了解本地规划内容和有关法规。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区规划、住建、国土、发改、生态环境、交通、农业、林业、财政、司法、公安、应急、电力、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村庄规划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强监督,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的考核机制
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办事处目标考核,建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约谈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城乡规划离任审计制度,强化主要领导落实规划的责任,提升我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七、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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