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5-00794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6-03 成文日期: 2025-06-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南政办发〔2025〕5号
关键词: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3 16:41:56 【字体:


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4〕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南芬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者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等实施措施。

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区政府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南芬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指挥部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南芬公安分局、南芬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组成。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南芬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南芬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三)指挥部成员职责

1.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对区级预案应急措施进行分解,协助各部门严格实施应急保障预案涉及各项任务、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2. 区委宣传部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3. 区教育局

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学校,组织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4.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对涉气企业按照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督导重点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5. 区财政局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导供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督导房屋建筑工地及其所属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城市道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7.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并组织实施。

8. 区农业农村局

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农用机械进行管控。

9. 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南芬公安分局

接到指挥部应急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执法检查力度。

11. 南芬生态环境分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并制定预警应急保障措施。

12. 区交警大队

负责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并组织实施。

三、预警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24小时,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 Ⅲ级预警(黄色)

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大于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 Ⅱ级预警(橙色)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l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 Ⅰ级预警(红色)

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二)预警启动和发布

1. 监测预警

南芬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在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指挥部。

2. 预警的发布

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预警信息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等。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3. 预警发布要求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启动本辖区预警,启动本辖区预警。发布渠道按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视为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三)应急响应

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落实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

3. 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和其他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至2℃,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器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

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

4.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5.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公共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至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启动车;排污单位应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器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

4.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镇主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 其他管控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公共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至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启动车;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红色预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器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

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4.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镇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镇主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5. 其他管控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四)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相关单位要于每日12时前将前日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四、预案管理

(一)预案报备

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应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备。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实施方案,应向南芬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二)预案宣传

通过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三)预案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相关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六、附则

(一)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南政办发〔2024〕6号)同时废止。南芬生态环境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修订完善,修订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南芬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南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