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03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芬区贯彻落实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 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成文日期: | 2021-07-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南政办发〔2021〕14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芬区贯彻落实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 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国土南芬分局:
根据市委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本溪市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南芬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南芬区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_26 号〕精神,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推行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逐级压实责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坚决遏制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等违法用地行为蔓延势头,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管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对违法用地尤其是乱占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进一步压实土地监管主体责任,构建起以街道为节点、以村为基本单位的网格化土地监管体系。
二、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工作任务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均应明令禁止。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耕地建房属于未经批准占地,多占耕地建房属于超出合法批准的面积占地,均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属于改变耕
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擅自将承包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明令禁止。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以上述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发展休闲、旅游、养老、餐饮等非农业产业的,应明令禁止。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
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不予批准。对农村村民违反上述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应 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城市居民严禁到农村购买农村村民住宅,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禁止买卖。对违反禁令买卖的,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非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土地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
(一)以区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一级网格长由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副区长任副网格长。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划分辖区内二级网格,监督二、三级网格日常监管情况;按时向市专项办汇报属地内土地监管情况。
(二)以街道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二级网格长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土地监管务;划分辖区内三级网格,监督三级网格日常监管情况;按时向上级网格报告辖区内土地监管情况。
(三)以村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三级网格长由村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土地监管任务;按照各村实际情况划分辖区内监管网格;按时向上级网格报告辖区内土地监管情况。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土地定期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制止。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由来已久,逐年蔓延,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肃处理农村新增的各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建房行为,守住耕地红线。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指出,“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是关系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成败的重要组织保障”。各级网格监管主体要深刻认识到坚决遏制违法乱占耕地势头、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狠抓工作落实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压实工作责任,“零容忍”遏制新增。要压实街道办事处、村对落实“八不准”的主体责任,明确以自然资〔2020)127 号文件印发之日为时间节点,加强巡查、制止、报告,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认真、及时上报监管情况。
(三)加强监督考核,严守耕地红线。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八不准”和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实施奖惩。对贯彻落实“八不准”和网格化土地监管工作成效显著,工作尽职尽责,年终考核未新发生违法占地尤其是乱占耕地建房的街道办事处和村给予相应的奖励;网格内违法占地尤其是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的,要予以追究。
(四)保障信息畅通。请各级网格单位重视信息报送填报工作,确定网格单位工作联系人,于每月20日前及时填写辖区内《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问题处理情况明细表》(见附件)报至区专项办。
区专项办联系人: 邵丽萍 焦红霞
附件1: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问题处理情况明细表;
附件2:南芬区土地监管网格化人员名单。
附件1:
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问题处理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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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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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平方米、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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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基本情况 | 案件查处情况 | ||||||||||||||||||
违法主体 | 所在 | 总占地面积 |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 |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 违反“八不准”情形(可多选) | 查处部门 | 拆除建筑面积 | 没收建筑面积 | 复垦复耕土地面积 | 罚没款金额 | 追究党政纪责任人数 | 追究刑事责任人数 | ||||||||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 不准违法“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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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所在位置填写格式为“XX县(市、区)XX街道(乡、镇)XX村”;
2.总占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违反“八不准”情形可多选,在对应类型下方打“√”;
4.查处部门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或“移交XX部门”,XX部门需明确为哪个部门。
附近2
南芬区土地监管网格化人员名单
网格等级 | 负责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职责 | 网格等级 | 行政区域 | 负责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职责 | 网格等级 | 行政区域 | 负责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职责 |
一级网格化责任主体(南芬区政府) | 徐海源 | 杨吉林 | 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监督二、三级网格日常监管情况;按时向市专项办报属地内土地监管情况 | 二级网格化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 | 思山岭街道办事处 | 安洋 | 崔兆成 | 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监督三级网格日常监管情况;按时向上级报告辖区内土地监管情况 | 三级网格化责任主体(村、社区) | 石湖村 | 穆俊 | 钟丽娟 | 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按时向上级报告辖区内土地监管情况 | ||||||
黄柏峪村 | 耿忠斌 | 穆仁辉 | |||||||||||||||||
三道河村 | 王国栋 | 穆吉祥 | |||||||||||||||||
杨木沟村 | 杨继宇 | 浦哓东 | |||||||||||||||||
三台子村 | 秦文玲 | 张军 | |||||||||||||||||
财神庙村 | 李国顺 | 张庆森 | |||||||||||||||||
甬子峪村 | 杜丹 | 刘桂香 | |||||||||||||||||
南沟村 | 呼宝奎 | 郭春菊 | |||||||||||||||||
金坑村 | 杨继明 | 杨纪权 | |||||||||||||||||
解放村 | 徐庆波 | 任鹏飞 | |||||||||||||||||
思山岭村 | 代启超 | 关欣 | |||||||||||||||||
一级网格化责任主体(南芬区政府) | 徐海源 | 张士勇 | 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监督二、三级网格日常监管情况;按时向市专项办报属地内土地监管情况 | 二级网格化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 | 下马塘街道办事处 | 马海东 | 李江宁 | 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监督三级网格日常监管情况;按时向上级报告辖区内土地监管情况 | 三级网格化责任主体(村、社区) | 柏峪村 | 杨建新 | 冯兰夺 | 负责辖区内监管任务;按时向上级报告辖区内土地监管情况 | ||||||
永安村 | 刘金明 | 于桂梅 | |||||||||||||||||
下马塘村 | 宫少强 | 刘国明 | |||||||||||||||||
爱国村 | 姚玉刚 | 蔡强 | |||||||||||||||||
程家村 | 赵凤东 | 代志忠 | |||||||||||||||||
金家村 | 李坤 | 韩士艳 | |||||||||||||||||
施家村 | 李永堂 | 王镇 | |||||||||||||||||
太平山村 | 王喜良 | 邰泽忠 | |||||||||||||||||
马家村 | 赵成鑫 | 徐姗姗 | |||||||||||||||||
沈家村 | 崔忠政 | 李凯月 | |||||||||||||||||
南芬街道办事处 | 姜树峰 | 宋丽坤 | 赵家村 | 董玉平 | 施明旺 | ||||||||||||||
南芬村 | 赵丽霞 | 孙甲龙 |
政策解读:南芬区贯彻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土地监管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