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19-00046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中共南芬区委办公室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 中共本溪市 南芬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 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2-20 成文日期: 2019-02-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南委办发〔2019〕39号
关键词:

中共南芬区委办公室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 中共本溪市 南芬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 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0 09:17:44 【字体:


各街道(园区)党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各群团组织: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 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芬区委办公室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 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与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决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和省、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区属学校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与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全区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落实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政策。

(五)负责统筹全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管理基础教育教材,指导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执行语言文字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区语言文字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指导全区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落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负责中职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我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管理全区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各类中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

(十二)统筹管理全区教育方面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组织协调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三)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负责区属高校党的建设和统战工作。按分工负责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管理或协助管理直属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由区委领导同志兼任;设局长1名,兼任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