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2-00161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南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领域
发布日期: 2022-08-05 成文日期: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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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8-05 09:46:42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安委会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安委会主要任务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安委办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要求,主动配合与协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章 区安委会组成

第五条  区安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牵头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区政府其他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和中(省)、市直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区安委会主任同意后,进行调整。成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成员单位将接任者名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任联络员,负责与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八条  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拟制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督查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开发区、各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五)承办区安委会举办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区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二)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审议安委会相关工作制度及重要事项,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紧急会议: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紧急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

(四)专项协调会议: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项协调会议,沟通协调相关工作。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五)上述以区安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督查检查制度。

区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以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名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或针对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督办制度。

区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一般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或区安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考核制度。

区安委会依据《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对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通报制度。

区安委会定期收集汇总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约谈制度。

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多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办负责同志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