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1-00463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检查
发布日期: 2021-11-30 成文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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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30 14:41:18 【字体:


【标题】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和胜烟花爆竹零售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烟花爆竹;超许可范围经营

【要旨】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和胜烟花爆竹零售店。 事由: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2021年1月13日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该零售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存在非法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得烟花爆竹行为,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将案件移交到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经过调查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没收62件B级烟花爆竹产品。

【处理理由及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和胜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实施标准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和胜烟花爆竹零售店做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和胜烟花爆竹零售店于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非法销售的B级烟花已被没收并集中销毁。本案办理完毕,于2021年3月9日结案。

 

 

【标题】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思山岭项目部承建的思山岭铁矿(回风井)“4.15”机械伤害事故违法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煤矿山;机械伤害事故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5日5时55分,由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思山岭铁矿回风井-960m中段南16#左巷掘进工作面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5日8时20分死亡。

【处理理由及结果】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承建的思山岭项目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2万元的行政处罚;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冠项目部设备经理王栋,对于设备操作人员操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于设备运行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发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0.5万元的行政处罚。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冠项目部生产经理黄海鹏,施工组织调度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施工工序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0.6万元的行政处罚。4.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冠项目部安全总监陈三义安全生产工作。对于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0.5万元的行政处罚。5.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冠项目部项目经理李峰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0.7万元的行政处罚。6.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彦华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铜冠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履行监督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19500元的行政处罚。7.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焦永富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8. 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谋主管井建工程处,对现场工程施工工序、施工组织调度监管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结案。

 

 

【标题】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溪腾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本溪腾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无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1年5月7日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现场焊工无证操作,安全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王某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公司负责人吴某、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王某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 4、从业人员未经三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5、现场设备传动部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500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王某进行了简易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1000元和50元的行政处罚。

 

 

 

 

 

 

 

 

 

 

【标题】

本溪富池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审查擅自开采违法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本溪市富池矿业有限公司。是由: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现场未按设计施工,并存在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制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本溪富池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违法案证据确凿,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办理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