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3-00377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申办常用公证指南 | 主题分类: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成文日期: | 2023-03-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申办常用公证指南
1、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
1、公证可以让当事人合法地实现意愿。比如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可能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排斥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等。这些情况下遗嘱不合法,就不能按遗嘱人的意愿继承,使遗嘱形同虚设。公证员除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外,还要耐心细致地询问当事人的婚姻、财产状况,有无遗漏需要抚养的继承人或者需要遗嘱人扶养的无谋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确保遗嘱合法。赠与公证还能避免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宠物、“二奶”这类有问题的赠与对象。
2、公证可以预防经济纠纷,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3、纠纷发生后能够迅速提供强有力的公证证据,维护自身利益。《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你的债权提速实现。《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证明合同、协议或者契约。
(2)证明各种经济合同。
(3)证明房地产买卖行为。
(4)证明继承权、遗嘱、遗赠、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5)证明财产所有权变更、财产分割、转让、赠与。
(6)证明出生、死亡、居住、国籍、生存。(7)证明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
(8)证明亲属、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女。
(9)证明学历、经历、职称、技术等级、在职、身份、未受刑事处分。
(10)证明委托书、声明书、各种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1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要求证明的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公证内容之一: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3)遗嘱。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销遗嘱。(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证内容之二: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赠与书;(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的应共同办理。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公证内容之三: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1、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身证明、未再婚证明或结婚证);(2)申请人所在居委会、街道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说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前款应提交的1、3、4、5项的证件及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三、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公证内容之四:房产买卖公证
房产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产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房产买卖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2)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3)房屋买卖合同;(4)房屋买卖双方的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或单身证明);(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房产买卖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房产卖方是否健在,如已死亡,应先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内容之五:委托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