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2-00360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主题分类: 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 2022-11-16 成文日期: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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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1-16 13:19:30 【字体:


本溪市城市运行服务中心 :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为满足本溪市、本溪县和桓仁县长期生活垃圾处理的要求,延长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提高本溪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拟于南芬区思山岭街道石湖村千金岭填埋场东北侧建设本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为 44167m2,计划安装 2×400 t/d 焚烧线及对应配套系统,配置 1 台 15MW汽轮机+1台16MW发电机等生产设施及配套公辅设施、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处理生活垃圾800t/d。本项目总投资46526.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45.95 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4.07%。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牢固的围挡,临时堆放场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通过运输车辆清洗、洒水抑尘等措施,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相关要求;生活污水经过简易厕所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往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要求;建筑垃圾送至指定的填埋地点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清运送往千金垃圾填埋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烟气通过“SNCR脱硝+旋转喷雾塔半干法脱酸(石灰浆)+干法喷射(石灰干粉)+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预留SCR”方式处理后,经8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垃圾运输车采用全封闭、自动装卸结构车型。垃圾卸料大厅设置自动卸料门,并保持负压状态,定期冲洗并喷洒除臭液。垃圾池为密闭式,垃圾池和整个焚烧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通过负压风管收集后将含有恶臭物质的空气送入焚烧炉燃烧。停炉检修时,垃圾池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塔排污废水、锅炉化水除盐水设备反冲洗排水回用于飞灰处理、烟气净化、除渣机冷却、车间清洁以及冲洗用水;垃圾渗滤液、卸料平台、地磅等冲洗废水、污染雨水及厂区生活污水、车间

清洁废水排入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废水经“预处理+UASB 厌氧反应器 +MBR 生化处理系统+化学软化+微滤+RO 反渗透膜”处理工艺,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多余部分夏季回用于厂内绿化和道路洒水,冬季由槽车运至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采用工艺先进、噪声小的机械设备,通过安装消声器、设置隔音罩、加装减振垫、

振动阻尼器等措施,通过合理设置绿化带,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本项目炉渣排入灰渣坑暂存,定期外运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送至垃圾池内,与其他生活垃圾一并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石灰仓、活性炭仓、灰仓废布袋、化水系统产生的废膜,定期更换,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废机油、飞灰仓废布袋、渗滤液处理系统废膜、化验室废液,分类暂存于45.2m2危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飞灰暂存于120m³灰仓,定量稳定处理后送至养护间,再由专用运输车运至指定地点填埋。飞灰稳定化处理后,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要求,达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豁免条件,送到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若飞灰稳定处理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浸出液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则按照危险废物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初沉池、调节池、UASB 厌氧罐区、生化池组、反渗透浓缩池处理装置区做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主厂房其他区域、消防水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地磅、氨水罐区做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采用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为罐区防火堤/围堰,二级防控为520m3事故水池及75m3初期雨水收集池,三级防控为渗滤液收集池处理站。

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做好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