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监管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类型 | 抽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1 |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 |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
2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建设项目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 |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 重点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排查。 | 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4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设施情况,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5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土壤污染防治情况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6 |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 建设用地地块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等 |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7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2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开展对应的检查 | 辖区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豁免利用处置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 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 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 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8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围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重金属深度治理对应要求等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9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0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11 |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建设项目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行政检查 |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或处置有关情况 |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13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本溪市南芬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七科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