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4-00179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目录 | 主题分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3-16 | 成文日期: | 2024-03-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与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整理)
1.临时用地申请书(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等情况);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本人身份证);
5.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协议书);
6.土地复垦费三方监管协议;
7.土地复垦承诺书;
8.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9.土地权属材料(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等权属证明有关材料);
10.勘测定界材料(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1.土地利用现状材料(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材料(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的分幅图);
13.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14.用地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凭证;
15.用地单位预存土地复垦费凭证;
16.其他材料。
(1)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同意临时使用的意见材料。
(2)城镇规划区内(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临时用地,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林地审核同意文件等)。
(4)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5)临时使用铁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6)临时使用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利工程等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7)临时使用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历史遗迹、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表
单位:月、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年
申请单位 (盖章)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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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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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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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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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 准文件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工程建设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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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 地面积 |
| 其中: 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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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 地年限 |
| 临时用 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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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是否涉及城镇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林业、交通、铁路、水利、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历史遗迹、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控制范围 |
| 是否取得控制范围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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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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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现状 | |||||||||||
权 属 地 类 | 合 计 | 其 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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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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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耕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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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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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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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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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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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分区 | |||||||||||
建设名称 | 用地面积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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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地补偿 | |||||||||||
权属单位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临时用地 补偿标准 | 临时用 地面积 | ||||||||
乡(镇) | 村 | 类别 | 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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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