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5-00195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征收土地公告 主题分类: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
发布日期: 2024-11-09 成文日期: 2024-11-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南政告〔2024〕第11号
关键词: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9 11:14:40 【字体:

 

为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完善城市发展功能,解决乱葬问题推进城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城市文明。依法将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石湖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用途:

批准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辽政地〔2024〕669号

批准时间:2024年11月4日

土地用途:殡葬用地

二、项目名称

南芬区2024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石湖村

四、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补偿标准

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石湖村集体土地7.6005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区片

地价(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7.6005

105

合    计

7.6005



五、征收土地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按照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

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农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不服本次征收批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