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3-00626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2023年生产者补贴工作方案 主题分类: 农业改革政策
发布日期: 2023-07-17 成文日期: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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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2023年生产者补贴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09:21:38 【字体:

 

为认真贯彻国家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发挥政策效应,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3〕105号),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对象、标准

生产者补贴范围为全市所有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的县(区),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县(区)的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全市按作物品种统一测算补贴标准,根据省对市核定下达的补贴额度,依据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进一步调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350元。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纳入补贴范围,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补贴标准测算时,各县(区)可根据玉米大豆实际复合种植比例测算补贴面积。玉米、大豆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比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测算玉米、大豆补贴面积。

二、  强化分工协作,规范操作流程

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8〕639号)规定,组织做好补贴申报、核查确认、汇总公示、归档上报、抽查核验。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于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补贴面积核实报告,并附《生产者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5),同时报送电子版。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以及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县(区)、县(区)财政局按程序兑付补贴资金。

三、加强政策宣传,统筹实施种粮补贴政策

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补贴政策,及时公布测算补贴标准,引导农户种植预期。要统筹衔接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种粮补贴政策,减少面积核实次数,尽量做到相关补贴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减少面积核实、“一卡通”录入次数。减少基层工作负担,提高补贴发放效率。

四、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区)应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强化“一卡通”发放管理。以前年度形成的生产者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不含用于结构调整的资金)要与本年补贴资金统筹发放。严格落实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补贴资金按级次纳入市县预决算管理,确保目标价格补贴资金预决算准确完整。

中央财政把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纳入2023年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重点监督项目,并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列为2023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各县(区)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严禁出现将不符合条件地块列入补贴范围、虚报面积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按时发放补贴,加强绩效管理

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并于10月10日前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工作总结及附表1、2(数据截止10月底)。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市将在补贴发放的关节时间节点调度各县(区)发放数据,并对补贴发放迟缓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各县(区)要将绩效管理融入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问题,加大绩效自评发现问题整改力度。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2024年1月20日前,各县(区)要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绩效自评表(附表3、4)和2023年生产者补贴发放进度调度表(附表1、2),绩效自评报告及附表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

         

附件:1.2023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进度调度表


   2023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进度调度表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单位:万元、万亩 、元/亩         

县(区)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
核实面积应发资金实发资金兑付比率补贴标准实发面积补贴户数
市当年下达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兑付比率=实发资金/应发资金;2.补贴标准=应发资金/核实面积;3.融通公司数据应包含在内。


    2.2023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发放进度调度表

 3.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绩效目标自评表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总体目标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落实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有关工作,实现补贴资金及时发放、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稳粮扩豆、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等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全年实际完成值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数量指标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100%

质量指标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比例100%

补贴信息公示制度落实率100%

时效指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实施方案100%

补贴资金兑付时限2023年产玉米、大豆集中上市前


    益
    指
    标
经济效益
    指标
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植玉米或大豆收益基本稳定

社会效益指标2023年玉米播种面积基本稳定

2023年大豆播种面积大于上年

玉米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程度有所提高

大豆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程度有所提高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玉米种植者满意度≥90%

大豆种植者满意度≥90%

说明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4.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4





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3年度)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省级主管部门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资金使用单位XX县(区)
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全年预算数(A)全年执行数(B)预算执行率(B/A×100%)
年度资金总额: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资金


        其他资金


资金管理情况
情况说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分配科学性

下达及时性

拨付合规性

使用规范性

执行准确性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总体目标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落实好稻谷补贴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实现补贴资金及时兑付、保障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稳定水稻播种面积、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和促进市场化收购等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全年实际完成值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数量指标补贴资金用于稻谷相关支出的比例100%

质量指标市级层面是否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建立稻谷生产者补贴的省份补贴公示等制度落实率100%

时效指标及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实施方案100%

及时兑付补贴资金100%


    益
    指
    标
经济效益
    指标
保障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社会效益指标绿色优质稻谷播种面积高于上年

稻谷播种面积与上年比较保持稳定

稻谷市场化收购数量占产量比重保持稳定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稻谷种植者等补贴对象的满意度≥90%

说明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5-1.玉米生产者补贴面积县区汇总表


附件5-3




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县区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乡镇名称村数组数申报补贴户数补贴面积






























全县合计



注申报面积单位为亩(666.7m2),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舍5入。此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5-2.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县区汇总表

     5-3.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县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