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19-00247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南芬区阳光二期工矿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居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南芬区阳光二期工矿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居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阳光二期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居民回迁安置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有序、平稳开展,根据《本溪市南芬区郭家堡阳光二期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本政办发〔2011〕89号)、《本溪市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南政办发〔2011〕46号)规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房屋征收居民回迁安置的依据及原则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南政办发〔2011〕46号)第八、九、十款,依法安置。
1.回迁安置采取自选方式。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顺序号(搬家顺序号)及交纳房款顺序号相加除以2后取得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小的先行选房,选房顺序号相同的,签订协议顺序号(搬家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同一天签订协议的,由公证人员及群众代表监督,用抽签方式决定签订协议顺序号,并将抽取的协议签订顺序号进行公示。
2.安置回迁居民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前期棚改、治沉有关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套、二类套型60平方米/套、三类套型80平方米/套。允许误差±3平方米。
3.新建住房室内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设施及隔断由本人负责。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回迁安置地点
本溪市南芬区尚品阳光小区1号楼、2号楼部分房源。
三、回迁安置时间及程序
(一)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布回迁的具体安排,包括各项工作的时间和办公地点、联系人等,告知回迁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登记或选房。凡逾期不登记或不参加选房的回迁户均按放弃选房权利处理,由公证部门公证,被征收人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监督,被征收人按户型从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对参加选房回迁户的搬家顺序号和协议选房户型情况以及安置房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板标明小区安置楼的每层安置房编号、面积等,便于回迁户了解。
(三)具体选择安置房源的程序
1.工作人员审核回迁人姓名及选择楼房号的排序名次;
2.工作人员审核回迁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是否与回迁材料相符;
3.回迁人选择房号。选择房号时,每户最多只能有二个人进入回迁安置办公室,时间为5分钟;
4.回迁人选择房号后,工作人员向回迁户开具《楼房号认证通知单》,回迁人签字,本溪市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5.回迁人凭《楼房号认证通知单》到财务组登记,结算各项差价款,同时缴纳进户费用,领取《房款结算进户通知单》;
6.回迁人凭《房款结算进户通知单》到物业办公室领取进户钥匙,由物业工作人员陪同进户验房;
7.回迁人必须按通知规定和公布的先后顺序和时间按时选择房号。对于当日不能按时到场并未委托他人代理的,排列顺序顺延。
四、回迁居民需要携带的材料和证件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交款收据;
4.交款顺序号、搬家顺序号;
5. 委托他人办理回迁手续的,代理人应该携带书面委托书、回迁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由代理人在各项通知单签字确认。
五、安置回迁居民户型面积差价款结算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南政办发〔2011〕46号)第九款规定,允许误差±3平方米按1350元/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