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19-00248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南芬区露天矿后坡居民避险搬迁方案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南芬区露天矿后坡居民避险搬迁方案
为确保露天矿后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避险搬迁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避险搬迁范围
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签约期限为30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
四、实施主体和实施部门
南芬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铁山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五、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
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经市房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确权由共有房屋产权单位签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记载相符的房屋。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产权档案未登记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及安置地点。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为郭家堡丰华家园(二期)。
(四)核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划定集体搬迁范围,在集体搬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4.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五)搬迁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六)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七)安置房屋的顺序原则
1. 先签约、先选择的原则。
2. 按照签订协议顺序号和搬家顺序号之和的平均值确定选房顺序号。
3. 选房顺序号以号小者为先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出现相同者,以签订协议顺序号小者为先。
例:(签订协议顺序号1号+搬家顺序号31号)÷2=选房顺序号16号。
六、无产权产籍房屋的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应按照部分参照有产权房屋建筑、影响城乡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建筑等四种类型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1990年3月31日前建设、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二)1990年3月31日后建设,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不予补偿:
1. 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新增部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七、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弃管公有住宅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权接收手续,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公有房屋承租人无能力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八、法律责任
(一)相关工作人员在避险搬迁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险搬迁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实施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2.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避险搬迁范围确定后,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制止违法抢建行为,限期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交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避险搬迁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