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19-00251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南芬区金坑玻璃矿周边区域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发布日期: | 2019-11-07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南芬区金坑玻璃矿周边区域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南芬区金坑玻璃矿周边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房屋征收范围
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签约期限为30日;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
四、征收实施主体和实施部门
南芬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征收实施主体;郭家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
五、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
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经市房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确权由共有房屋产权单位签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记载相符的房屋。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产权档案未登记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及安置地点。在征收区域内实行货币补偿和新型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
2. 新型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的安置地点为郭家堡丰华家园(二期)。
(四)核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划定集体搬迁范围,在集体搬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4.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五)临时安置费(租房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区域类似住
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6(月数)。
(六)搬迁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七)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算公式
货币化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助面积+签约奖励面积)×评估单价+补贴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迁移补偿+集体搬迁奖。
(九)新型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购房补贴原则
被征收人在本指导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房款补贴。
1. 补贴面积。按本方案第八条第四款核定补贴面积。
(1)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核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无购房款补贴。
(2)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核定补偿安置面积部分,征收人对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给予购房款补贴。多出的核定补偿面积无购房款补贴,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标准返还被征收人补偿款。
2. 补贴额度。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基础上,每平方米补贴到政府房屋采购楼盘平均价格。
3. 此补贴款计入到《购房资金证明》中。
(十)新型货币化补偿(实物安置)的安置原则
1. 先签约、先选择的原则。
2. 按照签订协议顺序号和搬家顺序号之和的平均值确定选房顺序号。
3. 选房顺序号以号小者为先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出现相同者,以签订协议顺序号小者为先。
例:(签订协议顺序号1号+搬家顺序号31号)÷2=选房顺序号16号。
六、征收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1.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 征收时正在营业并提供营业收入证明2年以上的。
3. 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二)征收实施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税务部门等部门是“住改非”房屋的认定部门。
(三)征收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损失参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办法进行补偿。
(四)征收住改非房屋的计算公式
征收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助面积+签约奖励面积)×评估单价+补贴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迁移补偿+集体搬迁奖。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
(一)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
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5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履行评估程序的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设备(货物)的搬运费用+无法恢复使用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签约奖励。
八、无产权产籍房屋的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应按照部分参照有产权房屋建筑、影响城乡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建筑等四种类型分别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1990年3月31日前建设、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二)1990年3月31日后建设,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不予补偿:
1. 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新增部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四)对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建设未经登记建筑,应当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无产权产籍房屋的认定工作,由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公安、民政以及实施房屋征收所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九、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弃管公有住宅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权接收手续,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公有房屋承租人无能力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十、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实施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2.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制止违法抢建行为,限期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交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