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19-00253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火车站站前周边区域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保障性住房领域
发布日期: 2019-11-07 成文日期: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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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火车站站前周边区域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07 14:01:46 【字体:


为确保南芬区火车站站前周边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房屋、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房屋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

(一)征收房屋范围为:

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细河社区站前北街、南芬社区站前北街1、2、3、4组。

(二)安置地点:房屋征收范围内安置。

三、项目实施日期、协议签订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项目实施日期:2014年3月20日;

(二)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2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收范围内,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核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三是原则上有《土地使用证》。最后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补偿安置程序。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及身份证(以上证件须持原件)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建档,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

(四)安置房屋分配方法。实行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

(五)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搬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

(七)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 

2. 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3. 征收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权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将补偿款提存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八)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面积;

2. 货币补偿的价格标准。按货币补偿面积乘以2000元/平方米确定。

(九)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户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54平方米;三类套型63平方米;四类套型72平方米;五类套型81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

2. 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实行就近上靠政策,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补偿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无偿赠送(允许误差±3平方米部分不结算差价款)。被征收人要求增加一个档次面积的,增加部分按2240/平方米缴纳增室款(允许误差±3平方米部分按2240/平方米结算差价款,多退少补)。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2950元/平方米结算(允许误差±3平方米部分按295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款,多退少补);

(十)合法产权房屋搬迁时的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 临时租房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租房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超过27个月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2. 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100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3. 有线电视迁移费。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需要迁移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十一)被征收房屋验收程序。

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需腾空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损坏门、窗、暖气等设施,被征收房屋的水、电、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已使用的费用。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立即联系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开具验收单,同时向被征收人开具搬家顺序号。

(十二)回迁安置采取自选方式。

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交纳房款顺序号及搬家顺序号相加除以2后取得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小的先行选房,选房顺序号相同的,搬家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

五、无证照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区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实施规划控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中属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偿拆除。

(二)对认定的无证照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助。

1. 规划控制前建设、15平方米以上,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

2. 居住人户口在搬迁区域内的;

3. 居住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

4. 房屋权属无纠纷的。

(三)对认定的无证照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给予1000元至6000元的补助。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经营活动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实际正在营业的证明,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其营业设施、商品不可重置的,按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自第7个月开始,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按10元每平方米每月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租房补助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含临时租房补助费)。

七、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安置: 

1. 在征收范围内有办公、生产、经营用房; 

2. 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3. 有合法办公、生产、经营证明。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予以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法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南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南芬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南芬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

(二)成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小组,由南芬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南芬街道办事处、区城建局、区拆迁办、区执法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十、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参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各部门人员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如发现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对于采取伪造及欺骗手段签订的补偿协议,一经查实,确认其协议无效,并追求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三)被征收人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合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芬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