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19-00254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甩湾子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保障性住房领域
发布日期: 2019-11-07 成文日期: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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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甩湾子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07 14:02:59 【字体:


 

为确保南芬区甩湾子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及《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房屋、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

(一)征收范围为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芬村1组、3组;

(二)安置地点:征收范围内安置。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要求,南芬区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标准为6万元/亩,未利用地为4.8万元/亩。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分别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本标准未含的参照其它行业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确认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由征收人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五、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一茬产值计算。菜田3000/亩、旱田2000/亩。

六、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标准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七、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两种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两种安置方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收范围内,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核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二是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三是原则上有《土地使用证》。最后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补偿安置程序。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及身份证(以上证件须持原件)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建档,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向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

(四)安置房屋分配方法。实行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

(五)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户数的计算。对合法房屋(有产权证)被搬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

(七)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 

2. 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3. 征收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权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将补偿款提存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八)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面积;

2. 货币补偿的价格标准。按货币补偿面积乘以1900/平方米确定。

(九)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户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54平方米;三类套型63平方米;四类套型72平方米;五类套型81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

2. 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实行就近上靠政策,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补偿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无偿赠送。被征收人要求增加一个档次面积的,增加部分按2000/平方米缴纳增室款。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2800/平方米结算; 

3.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设计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征收人不承担增加面积的费用,增加面积归被征收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不足部分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十)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对自政府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合法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制度: 

1. 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 

2. 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4000元; 

3. 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十一)合法产权房屋搬迁时的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 临时租房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租房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超过27个月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2. 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100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3. 有线电视迁移费。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需要迁移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十二)被征收房屋验收程序。

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需腾空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损坏门、窗、暖气等设施,被征收房屋的水、电、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已使用的费用。房屋腾空后,被征收人应立即联系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开具验收单,同时向被征收人开具签订协议搬家顺序号。

(十三)回迁安置采取自选方式。

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搬家顺序号及交纳房款顺序号相加除以2后取得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小的先行选房,选房顺序号相同的,签订协议搬家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

九、无证照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区政府在做出征地公告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实施规划控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中属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偿拆除。

(二)对认定的无证照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助。

1. 规划控制前建设、15平方米以上,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

2. 居住人户口在搬迁区域内的;

3. 居住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产权房屋的;

4. 房屋权属无纠纷的。

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经营活动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实际正在营业的证明,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其营业设施、商品不可重置的,按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纳税证明或评估价格确定每月预期取得的利润额乘以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集体或国有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按照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于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损失的补偿,可按搬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的税票为依据或参照经营年限、纳税实际情况、生产记录或销售额计算行业利润,其中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补偿6-12个月计算;勿需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十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南芬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用房建设与分配工作。

(二)成立征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小组,由南芬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工作组成员由郭家街道办事处、郭家街道办事处南芬村、区城建局、区拆迁办、区执法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察局、国土南芬分局、区人社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十三、法律责任及要求

(一)参加征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各部门人员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如发现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对于采取伪造及欺骗手段签订的补偿协议,一经查实,确认其协议无效,并追求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三)被征收人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合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树木及林地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规格及结构

单位

此次征地动迁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围 墙

砖 墙

m3

200

 

砖 石 墙

m3

150

 

石 墙

m3

130

 

干石墙

m3

60

 

偏厦

砖石墙

300

 

仓房

砖石墙、一般房盖

400

 

 

 

厕所

砖墙有上盖

300

 

简易

80

 

国家援建厕所

按实际造价

 

牲畜圈

砖瓦、起脊

180

至少三面墙

简易

30

 

猪舍

砖石结构(有盖)

180

 

简易结构

200

 

禽舍

砖石结构

100

 

简易结构

50

 

菜窖

土窑

260

 

永久性、建筑结构

m3

150

 

水井

机井

按工程造价

 

石砌井

进度米

200

15米以上深的每进度米增至400元;直径大于1米,按补偿标准递增(直径倍数)

手压井

2000

 

 

予制手压井、电机提升井

2500

 

大棚

钢架

40

完好的100%、未扣膜但结构完整的60-80%、结构不完整的按墙补偿标准计算

木架

25

水泥柱竹木

30

温室

砖石钢架

70

毛石木竹

35

大门

铁艺大门

300

 

铁制大门

240

 

木大门

80

 

门垛

砖石结构

m3

400

 

大门盖

混凝土结构

120

 

水泥、水泥砖地面

 

30

 

砖地面

 

20

 

水泥台阶

 

m3

150

 

下水井

 

300

 

温室青苗

 

20

夏季青苗按菜田标准

大棚青苗

 

12

围栏

铁艺栅栏

m

200

含塑钢栅栏

铁栅栏

m

40

 

木障子

m

10

 

玉米仓

木制

150

 

铁制

500

搬迁费

暖棚

彩钢

150

 

钢架

25

 

竹木

12

 

简易棚子

一般结构

50

 

坟墓

单(双)

1600

 

农田水利设施

 

 

按工程造价

 

自来水

 

300

 

沼气池

混凝土结构

3000

 

注:本标准不含的按其他行业标准或市场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附件2

树木及林地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1.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类型

树种

树龄(年)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软阔

(杨、柳、榆、槐等)

1-3

1300

 

4-6

1800

7-10

2600

11-13

3600

14-17

3000

18-20

1900

21年以上

1300

硬阔

(柞、色、胡桃楸、桦、水曲柳、花曲柳、黄菠萝等)

1-3

1300

 

4-6

1800

7-10

2200

11-14

2600

15-20

3200

21-25

4400

26-30

4800

31-40

5500

41-45

6300

46-50

6800

51年以上

2500

针叶林

红松、云杉、冷杉、柏树等

1-3

1300

冠下人工栽植红松参照相同林龄红松单价补偿;

冠下人工栽植红松保存株数标准:每亩保存株数80株以上且分布较均匀,低于80株按比例折合面积予以补偿,超出8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

4-10

2000

11-20

3100

21-30

4600

31-40

5900

41-70

14000

71年以上

10000

落叶松、油松、樟子松等

1-3

1300

 

4-10

1800

11-15

2400

16-20

3100

21-25

4500

26-30

5500

31-35

5200

36-40

4700

41-45

4200

46-50

3600

51年以上

1100

2.果树补偿标准

树种

树龄(年)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苹果类

1

6

 

2-3

23

4-5

90

6-7

150

8

210

9-10

350

11-12

500

13-14

600

15-20

780

21-25

1000

26年以上

600

(二)梨类

1

6

 

2-3

23

4-5

45

6-7

80

8

130

9-10

200

11-12

360

13-14

450

15-20

800

21-25

1000

26年以上

600

(三)桃类

(大樱桃、李子树、杏树、海棠树等)

1

6

 

2-3

45

4-5

90

6-8

144

9-12

200

13-16

300

17-20

360

21年以上

180

(四)葡萄类

1

6

每亩保存株数296株且分布均匀,低于296株的,实际株数予以补偿,超出按296株补偿执行。

2

10

3

30

4-5

60

6-9

120

10-11

180

12年以上

90

(五)枣类

1

6

 

2-3

10

4-5

45

6-8

80

9-11

120

12-14

180

15-16

240

17-20

350

21-24

440

25-27

570

28-30

660

31年以上

330

(六)板栗类

1-2

6

 

3-4

18

5-6

60

7

150

8-10

280

11-13

380

14-17

450

18-22

550

23-27

700

28-35

900

36年以上

500

(十)山楂类

1

6

 

2-3

10

4-7

18

8-10

25

11-16

35

17-25

70

26年以上

35

(十一)杂果类

(除上述以外其他果树)

1

6

 

2-3

12

4-7

25

8-10

35

11-16

50

17-25

80

26年以上

40

3.零星树木及灌木补偿标准

类型

树种

林龄(年)

补偿标准

备注

零星树木

杨树、柳树、榆树、槐树

1-2

6/

 

3-7

10/

8-10

25/

11-13

30/

14-17

36/

18-20

45/

21年以上

21/

其他树种

参照杨、柳标准(含楸树、桦树、蜡木、龙须柳、刺榆、曲柳、柞树)

其他

灌木林的林木

1000/

榛子林

3000/

苗圃(育苗基地)

苗木按照当地同种苗木市场予以补偿

4.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类型

树种

补偿标准

备注

乔木类

柏树、云杉、冷杉、沙松、皂角等常绿乔木

8/年、株

 

香椿、臭椿、梧桐、梓树、灯合树等落叶乔木

6/年、株

亚乔木类

香花槐、垂榆、京桃、枫树、火炬树等

5/年、株

 

花灌木类    (按年限补偿)

丁香、水蜡等

5/年、丛

 

银杏

(胸径)

3厘米以下

30/

 

4-7厘米

300/

8-10厘米

600/

11-15厘米

1200/

16-20厘米

1800/

紫衫

 

20/年、丛

 

绿地

草坪

40/平方米

 

 

5.人工栽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作物种类

类型

生长期(年)

补偿标准

备注

(一)林下人工栽植药材

药材(黄芪、细辛、橘梗、防风、龙胆草、穿龙骨、贝母、沙参、白附子、柴胡、何首乌)

 

4000/

林下参以及移山参5年生以上,每亩低于2000株的,按比例减少补偿的额度,超过200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普通园子参及长脖园子参每亩低于12000株的,按比例减少补偿额度,超过1200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

五味子、刺五加每亩保存株数分别为5003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分别低于500300株的,按比例折合面积予以补偿。

五味子(成片)

1-2

5000/

3-4

15000/

5年以上

30000/

五味子(散生)

1-3

1/年、株

4年以上

3/年、株

刺五加

1-5

2400/

5年以上

4000/

刺五加(散生)

不计树龄

3/

普通园子参

不计年

10000/

林下参

1-4

30000/

5

40000/

6

50000/

7

60000/

8

70000/

9

80000/

10

100000/

11-12

110000/

13-14

120000/

15年以上

50000/

长脖园子参、移山参

参照林下参相同参龄单价的30%计算


(二)林下人工栽植山野菜

大叶芹等草本山野菜

 

2000/

   刺龙芽标准每亩保存株树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低于200株的,按比例折合面积予以补偿;超出200株的按标准执行。大叶芹等草本山野菜标准每亩保存株树2万株以上且分布均匀。低于2万株的,按比例折合面积予以补偿;超出2万株的按标准执行

刺龙芽(成片)

1-4

1800/

4年以上

3000/

 

刺龙芽(散生)

不计树龄

3/

 

 

草莓

 

6/平方米

 

 

 

6.林蛙补偿标准

1.林蛙放养场面积按照承包合同并结合实际确定,林蛙越冬池、孵化池以繁殖场水面面积为准。

2.林蛙放养场每亩补偿10元,补偿3年,即每亩补偿30元;实际占用放养场面积按每亩补偿40元,补偿3年,即每亩补偿120元,林蛙越冬池、孵化池按每亩15000元补偿。

   注:本标准不含的按其他行业标准或市场重置价格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