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4-00690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指南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指南
一、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政策:
(一)申请城特困供养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含重度病残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目前我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标准
目前我市城市特困生活费标准为:1127元/月;
农村特困生活费标准为:1003元/月。
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
1.全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
2.半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
3.全自理的照料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适时调整。
(三)申请、受理特困供养人员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服务热线及咨询电话
本溪市民政局 43841705
南芬区民政局 43839572
(说明:以上政策最终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后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