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3-00365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政办发〔2022〕22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2〕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 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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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709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832元(每人每月 48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192元(每人每月516元)。 ( 责 任
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按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 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 知》(本民发〔2020〕59号)有关规定,即1.5倍低保标准同步 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063.5 元,农村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年9288元(每人每月774
元 ) 。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7元提高到 107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56元提高到 904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
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085元提高到 219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924元提高到 2059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
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40元。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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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 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 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 日至1957年 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 1 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24元、
584元、541 元、500元提高到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 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 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2年 7 月 1 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 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 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
到位。 (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 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 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
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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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 金存在缺口的地区倾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
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 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 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 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 会同财政等部门制订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的资金需求。各级
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责
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 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全 力提高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要巩 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
众兜底保障工作,妥善落实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要 在2022年6月底前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 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
重新核定后的低保金额(不含分类施保金额,下同)低于原低保
金额的按原低保金额给予保障,高于原低保金额的按新核定的低 保金额给予保障。2022年3月1 日前按最低工资标准审核确认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实际人口、收入、财产没有明显变化的, 可不调整其救助水平。原本煤户、铜锌矿救助对象,按每人每月 提高14元计算救助金额。二是做好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最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最低生活 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是2022年7月底前,完成现 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对象的数据重 新统计和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四是市内 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均按新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执行。五是各级民 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 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 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
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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