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0-00108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征集2020年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就业资讯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征集2020年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就业新形势,大力推进我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辽人社发〔2019〕9号)要求,和关于印发《本溪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本人社〔2019〕94号)要求,现就南芬区2020年就业见习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条件
1.辖区内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2.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具有见习指导老师和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
3.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就业见习要求
1.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中专中职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
2.就业见习期为3-12个月,见习单位与就业见习生签定《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补贴标准: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四、申请企业初审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经营(运行)情况介绍。
3、设置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及其专业、人员要求信息情况,及就业见习指导人员和岗位带教人员名单
报名时间:2020年3月18--3月25日
报名地址:本溪市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张宇
咨询电话:43834255
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