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68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社〔2019〕62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册
2.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认 定表
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文 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获得毕业证 书(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在12个月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经 济实体用人单位。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 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
2.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3.为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1年的,或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未全部缴纳的。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期限
第六条按照当年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企业吸纳 高校毕业生人数计算,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章申报时间及材料
第七条每年7 —9月为企业申报登记时间(已签订劳动合 同的自细则实施之曰起缴纳保险满1年可享受此项政策)。
第八条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首次申报时,还应提 交原件,审核后退回;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册》;
4.企业吸纳高校毕生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就业 创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章受理
第九条按照就近就地、方便企业的原则,两县人社部门主 要负责本辖区内注册企业的初审工作,市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 对两县初审合格企业及市区内注册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各申 报企业可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到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登 记。
第六章补贴资金的申领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企业先缴后补政策。企业新招收 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后,持以下材料到申报登记 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1.《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保险补贴发放认定表》;
2.《本溪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册》。 第十一条市人社部门对全市申报享受补贴企业进行最终
审核确认。经市人社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后,将合格企业相关信 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心微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