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431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各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 主题分类: | 义务教育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各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专用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非专用校车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㈢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靠的校车运行方案。
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㈤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申请取得校车标牌所需资料
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㈡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文件。
㈣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㈤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㈥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四、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㈠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㈡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㈢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属于非专用校车的,申请人将车辆按《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要求喷涂校车专用外观,持审批的校车申请表、行驶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交强险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为校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㈤申请人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五、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条件
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㈤无犯罪记录。
㈥身心健康,无传染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办理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
㈠申请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㈡提供所服务的学校证明。
㈢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㈣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㈤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
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
车辆管理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间:上午 8:30——11:00,下午1:30——4:00
八、办理地点:区教育局三楼安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