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77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学籍管理相关条例及办理流程 | 主题分类: | 义务教育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学籍管理相关条例及办理流程
一.办理转学的程序:
转学材料包括: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户籍信息没有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学流程: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
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二.办理休学及复学的程序: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3、延缓入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4、学籍证明、毕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负责颁发。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