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芬区 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南政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24-05-07
  • 效力状态:有效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芬区 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南芬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南芬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南芬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芬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和 《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是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管理绩效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对南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建设质量强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有效期5年。区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2个,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 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申报组织自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监督。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选规则、工作程序。

(二)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选。

(三)组织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四)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区政府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区长质量奖评选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主要生产经营地在南芬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主要技术、质量指标等位于本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度位于本区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未发生过重大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失信记录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之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只授予奖牌证书,不再给予激励资金,且不占当年获奖名额。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区长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区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组织申报、受理审查、组建评审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 综合评价、拟奖公示、异议处理、审定报批等。

第十四条 发布通告。每届区长质量奖评选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申报通告,向社会公布区长质量奖评选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芬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相关主管部门、区行业协会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受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申报组织,形成区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组建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对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给出综合得分,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拟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拟奖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提出拟获奖组织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对区长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佐证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定报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激励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和激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对每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每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资金。

对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获得区长质量奖时,补发一次性激励资金差额5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成熟度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的义务 (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除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配合开展经验交流等相关质量公益宣传活动,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禁止将区长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将区长质量奖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以及组织申报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辽宁省省长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培训、辅导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申请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激励资金,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10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质量奖项的申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申请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激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在征信体系建设中被列为“典型失信案件” 曝光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市监局负责解释。

 

南芬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