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芬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 支付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南政办发〔2020〕21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20-12-08
  • 效力状态:有效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芬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 支付办法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委有关部门,区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芬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南芬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

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采暖费支付力度,保证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享受正常供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按照《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其他县区执行标准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付标准

采暖费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按照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职工个人承担10%,所在单位承担90%。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面积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一)各职级规定报销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1. 厅局级正、副职:143平方米;

2. 县处级正、副职:121平方米;

3. 乡科级正、副职和高级技师:107平方米;

4. 科员、工勤人员工龄在20年以上:86平方米;

5. 科员、工勤人员工龄在20年以下:60平方米;

(二)专业技术人员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1. 正高级:143平方米

2. 副高级:121平方米

3. 中级:107平方米

4. 初级:86平方米

二、支付规定

(一)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单位承担部分)由财政承担。

(二)财政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从非税收入或其他收入中自行安排。

(三)职工报销采暖费需提供如下住房信息:

1. 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报销);

2. 无房产证提供正规买卖协议及复印件;

3. 配偶所在单位开具未付采暖费的证明;

4. 配偶无业需提供居住社区开具的无业证明;

5. 单身职工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单身证明;

6. 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

(四)夫妻双方具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不予合并计算(只报销一方的取暖费,不限房产户数,不超过本人应享受报销面积的,实报实销,超过本人应享受报销面积的,按应享受面积标准报销),男女职工同等待遇。

(五)遗属与子女共同居住的,采暖费由子女承担。本人单独居住的,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后持本人或配偶房产证方可支付。

三、采暖费(财政承担部分)支付方式

(一)财政承担采暖费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住房信息进行审核登记,符合规定的采暖费实行“个人垫付、财政报销”。

(二)职工将取得的采暖费专用发票上交至本单位财务部门或报账员。财务人员或报账员按行政、事业人员分类统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集中一次上交财政审核报销。

四、各单位应对职工采暖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支付金额的两倍从该单位定额经费中抵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采暖费继续实行原支付办法。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芬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