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本南政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24-09-12
  • 效力状态:有效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为规范使用政府性资金,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芬区人民政府

                                                                 2024912 

 

 

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芬区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

第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并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确因工作需要,网上商城上架商品不能满足需求的,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于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报销时须提供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条 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可按本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结合南芬区实际指导各单位确定采购内控制度。

第五条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征集结果执行采购活动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实施线下采购的,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申请表(需载明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需求报告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采购项目预算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应依法实行集中采购,一个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第九条 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到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采购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完整、准确填报采购品目,不得随意拆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统一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的公告公示栏下“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不含涉密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制度将随着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时进行调整。本制度所称限额标准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6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本南政办规〔2023〕1号)废止。


 

 

 

 

   


南芬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