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辽宁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在辽宁的各级调查队(以下简称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种类、幅度内行使,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正合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理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统计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和社会危害后果等,界定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统计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符合《辽宁省统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提出明确线索且干预统计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三)主动反映统计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被查实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符合《辽宁省统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3)规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派出在辽宁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抽样调查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在裁量时可统筹差错率、违法数额及对相关汇总数据指标的影响程度综合进行裁量。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按照最低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对应的裁量档次幅度实施统计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低于基础裁量档次幅度给予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根据违法数额、差错率具体情况,选取裁量档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实物量”指标是指以实物为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价值量”指标是指以货币为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
第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应报数额”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统计指标数额;“差错率”是指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率。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裁量基准由辽宁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统计局2020年3月30日公布的《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和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2020年2月26日公布的《辽宁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辽宁省统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辽宁省统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附件1 | ||||||
| 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具体情形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 A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单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A2 | 两项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A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两年内曾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B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初次发生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B2 |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B3 |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C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2日内提供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C2 |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2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C3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C4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C5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D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实物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D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D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D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D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D6 | 情节特别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E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1000万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E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E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轻微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E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E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轻微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E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F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F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F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轻微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F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F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轻微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F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G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G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G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轻微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G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G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G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H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4.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H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H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H4 | 情节严重 | 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H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H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I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统计指标违法数额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I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I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I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I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I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J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统计指标违法数额3亿元以上不满4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J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J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J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J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J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K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7.统计指标违法数额4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K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K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K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 K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较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K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 L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8.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L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L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L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L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L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M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9.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0亿元以上不满15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M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M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M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M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M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N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5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N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 N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 N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N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 N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O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统计指标违法数额20亿元以上不满25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O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O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O4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O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O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P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统计指标违法数额25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P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P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P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P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P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Q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统计指标违法数额30亿元以上不满35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Q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Q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Q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Q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Q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6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R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统计指标违法数额35亿元以上不满40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R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R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R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6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R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R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8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S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统计指标违法数额40亿元以上不满45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S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S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S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8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S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S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0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T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统计指标违法数额45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 |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T2 |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T3 |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T4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0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T5 |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T6 | 情节严重 | 存在主观故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 U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亿元以上的。 | 差错率在10%以上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4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V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V2 |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V3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V4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W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情节轻微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W2 |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W3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W4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X1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情节较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X2 | 该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情节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X3 | 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情节特别严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附件2 | ||||
| 辽宁省统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实物量指标违法比例较小,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及数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实物量指标违法比例较小,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及数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附件3 | ||||
| 辽宁省统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统计调查对象非主观故意导致在一个统计年度内,仅个别统计期间出现数据差错,发现数据差错后,在后续统计周期及时改正,但仍造成年度统计数据失实的; 2.统计调查对象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3.统计调查对象主动反映统计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经执法检查属实的; 4.统计调查对象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主动反映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经执法检查属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统计调查对象非主观故意导致在一个统计年度内,仅个别统计期间出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发现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设置后,在后续统计周期及时改正,但执法检查时部分统计期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仍缺失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