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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性质

包容审慎类型

法律依据

1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2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3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费用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4

定点医药机构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5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6

定点医药机构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

7

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不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