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性质 | 包容审慎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设专门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2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3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费用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4 | 定点医药机构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5 |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6 | 定点医药机构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
7 | 参保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限期内改正,无严重过错行为 | 不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