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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清单

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适用范围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审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后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审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