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发改局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裁量的适用情形 | 处罚种类与幅度 | 备注 |
1 | 油气管道保护(一) | 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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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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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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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保护(二) | 1.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情节较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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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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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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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油气管道保护(三) |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采矿、爆破,情节较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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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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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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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气管道保护(四) |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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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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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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