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医疗保障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南芬区医保局 | 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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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南芬区医保局 | 处罚责任:1.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相关信息用于监管以外的其他目的;4.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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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南芬区医保局 | 监督检查责任:(一)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六)视情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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