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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在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規定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2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未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未承担清除费用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4

大气污染防治

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

1.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工地出入口未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施工工地周围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的;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的;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在未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的;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的;需使用混凝土的,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的;现场露天搅拌的;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处理的;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未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未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未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的;高空抛掷、扬撒的。

2.道路与管线施工: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等措施的;对已回填后的沟槽,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未向地面洒水的。

3.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在大风、霾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的;行道树栽植时,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行道树栽植后,未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的;不能完成清运的,未进行遮盖的;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未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的;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运输车辆未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地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5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規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規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6

城市除运雪

管理

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7

城市除运雪

管理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他原因造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三)项规定 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8

建筑垃圾管理

单位或个人产生建筑垃圾未申报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9

建筑垃圾管理

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0

市政设施管理

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1

市政设施管理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2

市政设施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3

市政设施管理

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4

市政设施管理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修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体、固体物质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5

市政设施管理

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6

市政设施管理

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7

市政设施管理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8

市政设施管理

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19

市政设施管理

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20

市政设施管理

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21

市政设施管理

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22

市政设施管理

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万元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

23

城市排水管理

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内容或者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

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