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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3:


序号

管理领 域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 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城镇燃 气管理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

 

 

城镇燃 气管理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 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

 

 

 

 

 

城镇燃 气管理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

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

、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

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

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 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 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

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

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

 

 

城镇燃 气管理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 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 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 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

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5

 

 

 

城镇燃 气管理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

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

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

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

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对单

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6

 

 

城镇燃 气管理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 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7

 

城镇燃 气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 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 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

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8

 

 

 

城镇燃 气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者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

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

两用瓶装燃气的;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

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规

定的安全要求的;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未

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

条由燃气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9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街道的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

市容的物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 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在城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

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

市容的物品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辽宁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 的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 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0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

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

传品等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 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 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 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 贴规定》第十条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 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其中,对利用或者组 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 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 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 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辽宁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 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 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 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 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 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经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 处以罚款。《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 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 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 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2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内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

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

地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五款

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

得,并处5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3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临街工地未设置护栏或者围挡遮挡;停工场

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未

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规定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 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 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

县级

 

 

 

 

 

 

 

 

 

 

 

 

 

 

 

14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 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 罚款。《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市容 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 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 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  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辽宁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随 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 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  物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6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未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粪便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给予 警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不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罚款。《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垃 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 、下水道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7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液体、散

装货物不作密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遗撒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接通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

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

四条第(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

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城市

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

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未采取覆盖或者

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的,由市容和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

, 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运输

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封闭运输,造成遗撒

、泄漏的,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

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8

城市生

活垃圾

管理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 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

县级

 

19

城市生

活垃圾

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投入使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

县级

 

20

城市生

活垃圾

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1

 

城市生

活垃圾

管理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2

城市生

活垃圾

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

圾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3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无营业执照在街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4

 

大气污 染防治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

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

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

装或者遮盖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

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等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5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 专业组织未对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 天桥、人行地道广场负责的;物业管理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对小街小巷、住宅区 的负责;管理单位未对水域、河道的负责;

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对机场、车站、港 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 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 场所负责的;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 经营单位未对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 夜市)具体负责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 企业事业单位未自行负责的;经营者未对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负责的;产权单位 或者经营单位未对铁路、公路及其沿线负责 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工地负责的;城市绿 化专业组织未对城市绿地负责的;市容和环 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对公共 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负 责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对个人处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

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6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

动的;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

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

设点、堆放物品的;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

塑,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未

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城市道路路面及

其附属设施未保持完好、整洁的;单位和个

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

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的;擅自对

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 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 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 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7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

围墙的;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

突出墙体的护栏的;在房顶搭棚、设架,堆

放杂物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限期拆除违法设

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8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 单位未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 品整洁的;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 未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 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 器的;宣传物品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的;临 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 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产权单位或者 经营单位未负责设置和维护的;灯光设施残 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及 时修复的;管理单位未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 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修 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的;城市旱厕、化粪 池未及时掏运的;在城市建成区内随意倾倒 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 下水道,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 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在城市道路、公 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

, 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9

城市市 容和 环境卫 生管理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 畜粪落地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

驶、停放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清除污染,并处每

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0

城市除 运雪  管理

 

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及向冰雪路 面抛撒沙土、灰渣和向路面抛撒积雪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四)项处

以300元以下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1

城市除 运雪  管理

 

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或未 按指定地点排放、堆积积雪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五)项规

定处以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2

 

 

 

 

城镇绿 化管理

 

 

 

 

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

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

子、损毁花草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绿化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3

 

城镇绿 化管理

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 含有融雪剂残雪的;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 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由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4

 

城镇绿 化管理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的;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

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由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5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

入城镇排水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 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6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二款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7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

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

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

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 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38

 

 

城镇排 水与 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

理处置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

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 条第二款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 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 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担赔偿责任。

 

 

 

 

 

39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

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

到位,导致窖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

条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0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 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1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等共同制定排水与污水设施保护方案,并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2

 

城镇排

水与

污水处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3

城市污

水处理

费征收

使用管

 

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 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規定由市、县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4

城市污

水处理

费征收

使用管

 

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排水管

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海

等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規

定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5

城市污

水处理

费征收

使用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

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規定由市、县城市污

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城市

污水处理费,并处骗取款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6

 

 

 

消防安 全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 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的;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

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 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 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

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7

 

消防安 全管理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8

 

 

 

消防安 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

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

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

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

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  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 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

行。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49

 

 

消防安 全管理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

计、使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单

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

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50

安全生

管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51

 

 

 

 

安全生 产管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52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53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54

 

 

 

 

安全生

产(危

大工程)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罚。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55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 工程师的;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

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七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56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 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 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 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 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

三、四、五、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

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

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

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

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

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

示标

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

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57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 吊装、动火

、临时

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

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

定报告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58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59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

租方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60

 

 

安全生 产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四条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61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62

 

安全生 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六条规定该协

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63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 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64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65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

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

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

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的(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勘察单 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 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 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66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八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 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用建 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 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 注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 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 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 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

以处罚。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67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九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68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 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条规定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69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师人

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

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

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70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三条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71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72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

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73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

查的;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 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74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

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建设工程

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

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施工现场不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 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

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75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 闭管理的;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 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 、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 施工的;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

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76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管

 

工程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

的;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

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未对工

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的;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

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

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

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77

 

 

 

安全生

许可证

管理

 

 

 

 

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 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

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 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78

 

 

 

 

 

 

生产安 全事故 报告和 调查 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 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 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  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 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 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 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79

 

 

 

 

 

 

生产安 全事故 报告和 调查 处理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企

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 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 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  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 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 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 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 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0

 

 

 

 

 

 

 

 

 

 

安全生

许可证

管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冒

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冒用安 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 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  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  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81

 

 

 

 

 

 

安全生

许可证

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建筑

施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

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82

 

 

 

 

安全生

许可证

管理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处

罚。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3

建筑起 重机械 安全监 督管理

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

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技术档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规定处

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4

 

 

 

 

建筑起 重机械 安全监 督管理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

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将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

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

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档案的;未按照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

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5

 

 

 

建筑起 重机械 安全监 督管理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

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设置相

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

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

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

故隐患后,方重新投入使用的;未指定专职

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

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

节和附着装置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6

 

 

 

建筑起

机械安

监督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

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

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未审核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的;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

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安全措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87

 

 

建筑起 重机械 安全监 督管理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的;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

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8

建筑起 重机械 安全监 督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

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

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

立即停工整改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89

 

 

 

危大工

程安全

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 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 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 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

采取处置措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90

 

危大工

程安全

管理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

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91

 

 

危大工

程安全

管理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

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

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92

 

 

危大工

程安全

管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

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

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

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

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93

 

危大工

程安全

管理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本 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94

 

危大工

程安全

管理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

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

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

告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95

建筑施 工企业 安全生 产管理

 

安管人员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96

建筑施 工企业 安全生 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 ”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

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97

建筑施 工企业 安全生 产管理

 

 

“安管人员 ”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98

 

 

 

 

 

 

建筑施 工企业 安全生 产管理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 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 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

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99

 

 

建筑施 工企业 安全生 产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00

 

建筑市 场管理

未取得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

书登记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资质证书,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 轻重,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限期改 正、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上述行为情节 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101

 

建筑市 场管理

 

擅自高于取费标准取费、扩大取费范围、压 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规定处1万元

至5万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02

 

建筑市 场管理

 

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

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03

建筑市

管理

 

未按照规定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 现场建筑垃圾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条第(二)项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

2000至2万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04

 

 

 

建设工

质量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 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05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 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06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

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

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

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责令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07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

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

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

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建筑

设计单位或

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08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 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 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

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09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

, 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

验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 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 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 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  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未经验收的 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  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 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 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10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1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 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 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2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未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 二款规定予以取缔,依《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 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3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以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 三款规定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  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4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 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 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

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5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份之一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 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 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 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6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 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17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 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勘察单位未按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 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8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19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 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 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 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 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 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0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

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1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 义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 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  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 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 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2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要求签字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 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用 建筑节能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 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 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3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

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4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 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 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5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量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装修过程中擅  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 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6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 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 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 注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 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 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 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

以处罚。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7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 位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至2万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8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单位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 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 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29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项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 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 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0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

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

, 造成经济损失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项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 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

失。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1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 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 第(三)项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2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一)项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3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

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

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4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 件和质量标准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三)项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5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

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

、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

用,并处以1万元至

5万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6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 条第(五)项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 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 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7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二 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 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8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 虚假数据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 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 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39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

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 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0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

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 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1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资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 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2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 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 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3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等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办法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4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

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

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不负责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

报告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5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

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

者仪器设备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 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6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

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

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

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7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 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 章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 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 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 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 测活动进行管理的;不满足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

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

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8

 

 

 

 

建设工

程质量

检测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未将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提供的检测试样不 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 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 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取样、制样和送检 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第(一)项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

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49

 

 

 

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管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

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

自施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 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

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0

 

 

 

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

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 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1

 

 

 

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

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

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

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2

 

 

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管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3

工程竣

工验收

备案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4

工程竣

工验收

备案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验收的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重新组

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

用,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5

 

工程竣

工验收

备案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56

 

 

 

 

 

 

建筑业

企业

资质管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 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 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 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 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 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 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 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

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

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57

 

 

建筑业

企业

资质管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 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58

建筑业

企业

资质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 档案信息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59

工程监

理企业

资质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60

工程监

理企业

资质管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 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61

工程监

理企业

资质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 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62

 

注册监

工程师

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 工程师注册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 条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  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63

注册监

工程师

管理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64

 

 

注册监

工程师

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 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 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 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

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

为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

条规定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65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业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166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67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

 

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三款规定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68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69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规定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

执行业务或者吊销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70

工程勘

察设计

管理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责令改

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71

 

 

 

建设工

程勘察

管理

 

 

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未

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

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未组织勘察技

术交底的;未组织验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 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 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72

 

 

 

 

 

 

 

 

建设工

程勘察

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勘

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工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 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73

 

 

 

 

建设工

程勘察

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 不满足相关规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 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 或者验槽;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未将钻探、 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 像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 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

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工由工

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

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74

 

 

建设工

程勘察

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

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授权不具备相应

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未按规定

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175

 

 

建设工

程勘察

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 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未 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未对原始记 录进行验收并签字: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由工程

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76

工程勘

察设计

资质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信用档案信息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77

 

工程勘

察设计

资质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78

 

 

勘察设

计注册

工程师

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规定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 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级县

 

 

 

 

179

 

 

 

勘察设

计注册

工程师

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 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 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 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

果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

十条规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80

 

注册建 造师  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 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81

 

 

 

注册建 造师  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

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

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

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

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

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

聘或者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

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82

 

注册建 造师  管理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 材料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183

 

 

 

注册建 筑师  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 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全国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  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84

 

注册建 筑师  管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市      

 

185

商品混 凝土  管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

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86

商品混 凝土  管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 委员会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87

商品混 凝土  管理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擅自购买并使用与建 设工程需要不符的商品混凝土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 委员会责令重建,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88

 

商品混 凝土  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未按规定执行的建设 工程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处 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监理人

员的岗位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89

 

绿色建

 

对绿色建筑信息作不实宣传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0

 

 

绿色建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提

供绿色建筑专篇,或者在项目中选用不符合

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施设备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1

 

 

 

绿色建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 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 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 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 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三条规

定由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

资质证书的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2

 

绿色建

 

建设单位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对专 项验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验收通过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3

房屋建

筑工程

质量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

、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

条第(一)项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4

 

房屋租 赁管理

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

房屋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从事经营活动瞒

报租金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第(二)项规

定责令其解除签订的契约(合同),并处

以申报租金以

外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5

 

房屋租 赁管理

 

房屋租赁当事人伪造、变造、买卖《房屋租 赁证》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第(三)项规定注销其证件,对个人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196

 

 

公共租

赁住房

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

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

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

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

县级

 

 

 

 

197

 

 

 

公共租

赁住房

管理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 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 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 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 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经案审

讨论通

 

 

 

级、

县级

 

 

 

198

 

 

公共租

赁住房

管理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

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由市、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

场价格补缴从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档案,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级、

县级

 

 

199

 

公共租

赁住房

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 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 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200

 

物业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201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 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 ,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溪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 定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项目  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自治县、区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 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 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 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202

 

物业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 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203

 

 

物业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 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 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204

 

 

 

 

 

 

 

 

 

 

 

物业管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 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 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经营的(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通

道、绿地,毁坏绿化和园艺雕塑品,乱设摊

点、商亭、露天烧烤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辽宁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  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 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 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  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 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溪市物业管理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通道、绿地,毁 坏绿化和园艺雕塑品,乱设摊点、商亭 、露天烧烤的,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市

级、

县级

 

 

 

205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

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库等公共服

务配套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 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 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 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县级

 

 

 

206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四)项规定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县级

 

207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 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县级

 

 

208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六)项规定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县级

 

209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 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七)项规定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县级

 

210

 

物业管

 

物业服务企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八)项规定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县级

 

211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排除 安全隐患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12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阻碍对危险房屋加固和修缮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第三款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

 

213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 或使用性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