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城市市容 和 环境卫生 管理 |
在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 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 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 | 城市市容 和 环境卫生 管理 |
未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 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未承担清除 费用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清除 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1000元。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3 |
城市生活 垃圾 管理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 的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4 |
大气污染 防治 | 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 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 :1.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工地出人口未 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 举报电话等信息的;施工工地周围未按 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的;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进行硬化等 降尘处理的;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 施工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 能清运的,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 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运输车辆在未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 工工地的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 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的 ; 需使用混凝土的,未使用预拌混凝土 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 治措施的;现场露天搅拌的;对工程材 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密闭处理的;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未 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未定期采 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的;在 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 垃圾和渣土的,未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的 ; 高空抛掷、扬撒的。2.道路与管线施 工: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 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等 措施的;对已回填后的沟槽,未采取洒 水、覆盖等措施的;使用风钻挖掘地面 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未向地面洒水的 。3.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在大风、霾 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停止平整 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的;行道 树栽植时,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 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未采取覆盖 等防尘措施的;行道树栽植后,未当天 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的;不能完成 清运的,未进行遮盖的;三千平方米以 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未在绿化用地 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的 :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 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运输 车辆未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 地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由住房城乡 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十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5 |
城市市容 和 环境卫生 管理 |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規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 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 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 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 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6 |
城市除运 雪 管理 |
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按承担 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7 |
城市除运 雪 管理 |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他 原因造 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三)项规定 处以每平方米30 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8 |
建筑垃圾 管理 |
单位或个人产生建筑垃圾未申报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 以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 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9 |
建筑垃圾 管理 |
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 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 以200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0 |
市政设施 管理 |
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 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 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1 |
市政设施 管理 |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 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2 |
市政设施 管理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车辆擅 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六)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 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3 |
市政设施 管理 |
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七)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 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4 |
市政设施 管理 |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 、修 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 液体、 固体物质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八)项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 以200元 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5 |
市政设施 管理 |
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或在人行道上行 驶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九)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 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6 |
市政设施 管理 |
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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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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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政设施 管理 |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 栏、挖 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 有腐蚀 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8 |
市政设施 管理 | 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 牌、灯 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 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10000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19 |
市政设施 管理 |
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0 |
市政设施 管理 |
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五)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1 |
市政设施 管理 |
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2000元 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2 |
市政设施 管理 |
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 管网、 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万元 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3 |
城市排水 管理 | 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内容或 者超过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 附属设施排水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 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4 |
城镇排水 与 污水处理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 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 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 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25 |
施工图设 计文 件审查管 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 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 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 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 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 违反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 档案;情节严重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 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 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26 |
施工图设 计文 件审查管 理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 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27 |
施工图设 计文 件审查管 理 |
建设单位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 不真实 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 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 严重的,予以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 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28 |
建筑业企 业 资质管理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 筑业企 业资质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规定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消;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 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 企业资质。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29 |
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 理 |
未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30 |
注册建造 师 管理 |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 任大中 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 或者 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31 |
注册建筑 师 管理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 册建 筑师业务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 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32 |
注册建筑 师 管理 | 注册建筑师: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 费用 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 执行业 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 他人合 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 务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 义执 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 行业 务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 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 所得5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 行业务或者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 治区、直辖 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 证书。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33 | 注册建筑 师 管理 |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 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 事建筑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给予警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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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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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注册建筑 师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 注册 材料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35 |
商品混凝 士 管理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 书生 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 但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 级、县 级 |
36 |
商品混凝 土 管理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建设(开发)、施 工单 位提供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不合格 的商 品混凝土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 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 重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 资质等级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 级、县 级 |
37 |
商品混凝 土 管理 | 未经批准,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擅自 在施 工现场堆放混凝土骨料、设置混凝土搅 拌机、 搅拌混凝土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责令改正,并按实际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 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但 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38 |
绿色建筑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 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 或者为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书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并记入信 用档案。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市级、 县级 |
39 |
物业管理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 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 用协议 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的,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 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
40 |
物业管理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挪 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挪用专项 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挪用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 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 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 |
经案审 会 讨论通 过 |
省级、 市 级、县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