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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 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在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 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 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未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

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未承担清除

费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清除 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1000元。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3

 

城市生活 垃圾

管理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 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4

 

 

 

 

 

 

 

 

 

 

 

 

 

 

 

 

 

 

 

 

大气污染 防治

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 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 :1.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工地出人口未 公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 举报电话等信息的;施工工地周围未按 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的;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进行硬化等 降尘处理的;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 施工时,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的;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 能清运的,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 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运输车辆在未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

工工地的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

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的

; 需使用混凝土的,未使用预拌混凝土

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

治措施的;现场露天搅拌的;对工程材

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密闭处理的;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未

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未定期采

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的;在

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

垃圾和渣土的,未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的

; 高空抛掷、扬撒的。2.道路与管线施

工: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

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等

措施的;对已回填后的沟槽,未采取洒

水、覆盖等措施的;使用风钻挖掘地面

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未向地面洒水的

。3.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在大风、霾

等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停止平整

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的;行道

树栽植时,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

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未采取覆盖

等防尘措施的;行道树栽植后,未当天

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的;不能完成

清运的,未进行遮盖的;三千平方米以

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未在绿化用地

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的

:未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

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运输

车辆未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施工工

地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由住房城乡

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十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5

 

 

 

 

 

 

 

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規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 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 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 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 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 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6

 

城市除运

管理

 

 

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按承担

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7

 

城市除运

管理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他

原因造

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三)项规定 处以每平方米30

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8

 

建筑垃圾 管理

 

 

单位或个人产生建筑垃圾未申报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 以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9

 

建筑垃圾 管理

 

 

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 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

以200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0

 

市政设施 管理

 

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1

 

市政设施 管理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2

 

市政设施 管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车辆擅

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六)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3

 

市政设施 管理

 

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七)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4

 

市政设施 管理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 、修

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

液体、

固体物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八)项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

以200元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5

 

市政设施 管理

 

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或在人行道上行 驶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九)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 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6

 

市政设施 管理

 

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正的

 

 

 

 

 

17

 

市政设施 管理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

栏、挖

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

有腐蚀

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8

 

市政设施 管理

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

牌、灯

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10000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19

 

市政设施 管理

 

 

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0

 

市政设施 管理

 

 

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五)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1

 

市政设施 管理

 

 

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2000元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2

 

市政设施 管理

 

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 管网、

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万元 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3

 

城市排水 管理

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内容或

者超过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

附属设施排水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

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4

 

城镇排水

污水处理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

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

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

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万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25

 

 

 

施工图设

计文

件审查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 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 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 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 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

违反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 档案;情节严重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 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 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26

 

 

 

 

施工图设

计文

件审查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

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 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27

 

 

施工图设

计文

件审查管

 

建设单位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

不真实

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

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 严重的,予以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 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28

 

建筑业企

资质管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

筑业企

业资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规定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消;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 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

企业资质。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29

 

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

 

 

未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30

 

注册建造

管理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

任大中

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 或者

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31

 

注册建筑

管理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

册建

筑师业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 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32

 

 

 

 

 

注册建筑

管理

注册建筑师: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

费用

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

执行业

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 他人合

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 务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 义执

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

行业

务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

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

所得5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

行业务或者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 自

治区、直辖

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 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33

注册建筑

管理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

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

事建筑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给予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微并及时改 正的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34

 

注册建筑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

注册

材料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35

 

商品混凝

管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

书生

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 但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36

 

商品混凝

管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建设(开发)、施

工单

位提供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不合格

的商

品混凝土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第(五)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 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 重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 资质等级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级、县

 

 

37

 

商品混凝

管理

未经批准,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擅自 在施

工现场堆放混凝土骨料、设置混凝土搅 拌机、

搅拌混凝土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责令改正,并按实际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 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但

每次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38

 

 

绿色建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 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 或者为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书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并记入信

用档案。

经案审

讨论通

 

市级、 县级

 

 

 

 

39

 

 

 

 

物业管理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

式选

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

用协议

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的,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 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

 

 

 

 

 

 

 

40

 

 

 

 

 

 

 

物业管理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挪

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初次违法,

未造成危害

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

正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挪用专项

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挪用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

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

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

讨论通

 

 

 

 

 

 

省级、

级、县